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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13年间被环评挡在门外的项目不胜枚举。其中“十二五”期间,国家层面对151个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总投资额7600多亿元。近年来,西部地区一些大型煤化工项目屡屡折戟环评,让企业和地方招商引资部门扼腕不已。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减、整个化工投资不振的背景下,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新环评法)9月1日正式实施,引发业内广泛关注。那么,本次修订基于哪些考虑?新旧环评法有哪些区别?对石化企业会又带来哪些影响呢?
为何修订?
体制问题带来环评乱象
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前置性审批条件,环评一直被视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阀门。原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更是直言:“环保部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是环评,因为项目环评这一关过不了,后面什么手续都办不了。”
但多年来,无数项目都做了环评,报告也都通过了,我国的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早在2011年,康菲公司渤海漏油事件被查出其环评报告有问题,就引发了业界对我国环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讨论。专家指出,环评落地难,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些地方环保意识薄弱、急功近利,为了发展经济,着急上马项目,只求大干快上,长官意志主导环评意见,甚至弄虚作假。有的环评机构还跟当地环保部门有关系,环评走过场、花钱办证。
2015年2月,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指出环保部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环评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情况,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
同时,环保系统内存在的还有体制本身的问题。例如,由于原来的环评法规定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可以在后面补办,这就导致企业或项目可以先上马后补办,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环评边上马的项目很多。另外,旧有的体制又造成环评资源被垄断在环保部门,导致 “红顶中介”和环评资质挂靠情况非常突出。
“一方面,环评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跟环保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委托方,环评工作的埋单人事实上是企业或项目业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曹明德指出,由于环评机构不独立,缺乏公信力,环评工作很难开展。因此,大多数环评项目基本都会顺利通过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大大损害了环评机构和由他们发布的环评报告的公信力。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日前透露,按照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改革高效、降低成本的目标,曾经十分“强势”的环评制度将逐渐被简化。7月16日,环保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未来5年的环评工作划定了框架。“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创新体制机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成为框架中的关键词。所要构建的,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这就是环评领域改革所指向的目标。
改哪儿了?
严管重罚突出法律有效性
山东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有关专家指出,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新增加了政策环评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有关条文。作为支撑性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需与其衔接对应。而在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环保审批权下放,环保部门更加注重事后监管,轻事前审批,也需要在新环评法中加以体现。
对照新旧环评法的条文,可以发现,新环评法修改了九个方面的内容,简化了部分项目的环评行政审批,强化了规划环评,对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了简化放权、严管重罚的指导思想,更突出法律的有效性。
首先,新环评法取消了前置审批,删除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新环评法删除环评拥有第一审批权的相关内容后,我国一直实行的环评未批其他部门不得批准的传统制度就被彻底打破了。”德州市经信委副主任滕海强指出,原来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行审批,意味着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同时或者其后进行。这样既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也能够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有专家分析指出,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根据新环评法,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今后审批部门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要求审批。
“这突出了政府抓大放小,缓解了审批压力,也有利于释放中小企业的活力。”滕海强指出,备案制只针对对环境影响“小微”的建设项目。虽然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仍需履行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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