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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推动新消费引领作用等分工方案: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促进新能源等技术研发(全文)

2016-10-09 12:1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新能源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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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服务性质而不是所有制性质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保障民办与公办机构在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公平发展。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卫生计生委

11、全面推进“三网融合”。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家标准委等

12、调整完善有利于新技术应用、个性化生产方式发展、智能微电网等新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广泛拓展、使用权短期租赁等分享经济模式成长的配套制度。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3、在新兴领域避免出台事前干预性或限制性政策,建立企业从设立到退出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以及适应从业人员就业灵活、企业运营服务虚拟化等特点的管理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序。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4、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释放农业转移人口消费潜力。督促各地区抓紧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鼓励各地区放宽落户条件,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加快取消地级及以下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属落户的限制。

牵头单位:公安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15、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随迁子女就学保障机制。鼓励中小城市采取措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自用住房消费。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

16、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主体责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基础设施网络,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消费市场,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良好消费环境。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

参加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17、健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领域及新兴业态的相关标准,强化农产品、食品、药品、家政、养老、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标准制修订,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关键标准研究制定。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林业局、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文化部、交通运输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国家标准委、邮政局等

18、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整合优化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

19、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效率和精准度。在食品药品、儿童用品、日用品等领域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广泛运用大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产品伤害监测体系。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

20、实行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严重失信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完善商会、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保险金融机构等专门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消费者、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参与的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1、推动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共享。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等制度,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引导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全面推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依法严惩价格欺诈、质价不符等价格失信行为。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参加单位: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国家标准委等

22、推动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完善落实消费领域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探索构建消费纠纷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加快建立跨境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等专业知识普及工作。

牵头单位: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司法部、法制办、商务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检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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