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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第10部分:充电站》征求意见稿

2016-11-10 15:4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站无线充电系统充电站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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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防雷电波入侵要求

防雷电波入侵的具体措施如下:

1) 在电缆线路的进线端,将其金属外皮、金属保护管与接地网相连。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时,电缆在地中的敷设长度不宜小于15m;

2) 在低压架空线路的进线端,设置避雷器,与绝缘子铁脚、金具共同接于接地网;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接地网。

低压配电设备浪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宜按下表选用。

13.4 接地要求

13.4.1 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

13.4.2 充电站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接地。

1)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柜、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2) 变压器星形结线的二次绕组的中性点;

3) 安装有电气设备的门。

13.4.3 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下部在室外地坪0.8m~1m处引出一根镀锌钢导体,作为人工接地体的外引点。

13.4.4 为降低跨步电压,接地装置距建筑物入口处、充电区的距离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 水平接地极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m;

b)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c) 宜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mm~80mm沥青层,且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14 电能计量

14.1 一般要求

充电站的电能计量包括两部分: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

14.2 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计量

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实施。

14.3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能计量应符合DB44/T XXXX.7的规定。

15 监控系统

15.1 组成

15.1.1 充电站监控系统包括充电设备监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

15.1.2 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kVA冗余配置。

15.2 充电设备监控系统

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DB44/T XXXX.6的规定。

15.3 安防监控系统

安防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站环境监控、设备安全监控、防火、防盗及视频监控等。应在发生危及安全的事件时发出告警,并能显示,记录、回放事件前后的监控信息。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先关管理要求。

16 充电站安全及防护

16.1 消防安全

16.1.1 建筑物消防

16.1.1.1 充电站的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16.1.1.2 变压器室,配电室,蓄电池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护门;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16.1.1.3 监控室、办公室的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向外开启;门应通往无爆炸、无火灾风险的场所;非抗爆设计的窗应朝无爆炸,无火灾风险的方向设置。

16.1.1.4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割措施,并应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1) 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6.1.2 电力设备消防

16.1.2.1 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筑物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229的规定。

16.1.2.2 充电站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 5027的规定。

16.1.2.3 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6.1.2.4 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16.1.2.5 根据不同的储能装置,应配置专用灭火器;如没有专用灭火器,应根据起火物质特性配备用于隔离的措施(如干沙覆盖,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

16.1.3 设施及报警

16.1.3.1 充电站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不得移作他用。

16.1.3.2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其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

16.1.3.3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

16.1.3.4 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16.1.3.5 灭火剂的选用应能提高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员的影响。

16.1.3.6 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满足GB 50016的规定。当发生火灾或者受到火灾威胁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6.1.3.7 室内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器。

16.1.4 消防用水

16.1.4.1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防栓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1.4.2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6.1.5 消防供电及照明

16.1.5.1 消防水泵、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II级负荷供电。

16.1.5.2 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6.1.5.3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6.1.5.4 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6.1.5.5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16.1.5.6 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16.2 噪音限值

噪音限值的技术要求与具体参数符合DB44/T XXXX.8的规定。

16.3 其他

16.3.1 应尽可能提高充电站设置以及充电操作过程中,对充电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16.3.2 应采取有效的隔离设施并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充电站。

16.3.3 充电站防治白蚁的措施应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标准执行。

17 标志标识

17.1 充电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标识,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17.2 电气设备的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供电部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18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18.1 土建专业

18.1.1 充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18.1.2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高、低压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18.1.3 变压器室、高低配电室、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18.1.4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雨进入室内的措施。

18.1.5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8.1.6 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mm的挡板。

18.1.7 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

18.1.8 当配电室、监控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两端。

18.1.9 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8.1.10 充电站屋面应采取隔热、防水措施。

18.1.11 监控室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

18.1.12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8.1.13 充电站建筑耐火等级:

a)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b) 非燃或难燃介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 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8.2 通风专业

18.2.1 充电站的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

18.2.2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变压器室、配电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18.2.3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

18.2.4 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18.2.5 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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