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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三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各地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首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各地也可以按照气电、可调节水电、核电、不可调节水电、风电及光伏的先后次序,放开发电计划。优先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各地应制定措施保障落实。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四)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各地根据本地区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如果不参与市场用户仍有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各地应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五)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如果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三十六条 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后。在电力供应宽松的情况下,受入省可按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交易开展次序;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送出省可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者协商合同另一方回购。各区域、各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省内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的开展次序。
第三十七条 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3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
第二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九条 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条 每年12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一条 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四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五条 每年12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六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四十八条 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五节 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四十九条 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五十条 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六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一条 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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