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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2017-03-20 16: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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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西北能源监管局发布了《青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定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中长期交易组织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三)坚持节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四条 [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待市场条件成熟后,再开展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组成]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对市场成员的基本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第八条[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供用电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按合同约定安全用电、计划用电和按时足额支付电费。

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3.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5.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3.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5.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2.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4.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7.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2.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3.编制交易计划。

4.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5.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6.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7.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8.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落实交易计划,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九条 [基本准入条件]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营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火电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水电单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及集中并网式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参与直接交易。初期,自备电厂、小水电站原则上暂不参与直接交易。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 按照电压等级或用电容量逐步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现阶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选择连续稳定运行且用电量大的生产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范围。

2.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3.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接入安全技术要求。

4.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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