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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2017-05-22 16:32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设备电力业务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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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四章 服务大厅和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资质处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对本机构的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对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监督;

(二)协调和监督涉及服务大厅的有关事务,对服务大厅有关环境、卫生、安全、便民措施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解决服务大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五)其他有关服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箱等多种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或者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待行政许可申请人态度恶劣、粗暴的;

(四)不遵守着装、服务礼仪等规定、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服务大厅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及服务大厅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人员在岗情况、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内容。

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度末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及时整改。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处理建议,报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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