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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14:0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市场电力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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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上限在6至30亿千瓦时之间对应比例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提高1千万元,售电量上限增加3亿千瓦时)。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上限在30至60亿千瓦时之间对应比例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提高1千万元,售电量上限增加3亿千瓦时)。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九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电力建设企业、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公司,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其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与发电业务分开。

第十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发电企业。

(二)并网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合理缴纳系统备用费。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微电网电力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准入的电力用户,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的不得参与交易。

(四)根据市场建设情况,分阶段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逐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管理。

第一阶段(2017-2020年):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乃至个别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域试点,试点区域全面放开符合条件的工商业用户购电选择权。

第二阶段(2020年以后):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体系。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准入采用注册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采用“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方式,履行准入程序。

(一)一注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入市交易注册申请,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主体注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做好有关协议的签订和培训工作。

(二)一承诺。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与准入条件相应的以下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经营场所和设备、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三)一公示。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将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暂不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市场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经信委核实处理。

(四)三备案。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且在两年内不可退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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