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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垃圾焚烧发电十大问题

2017-08-22 10:17来源:中国环保在线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电力余热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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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一个地区建成一座生活垃圾焚烧电厂以后,就可以不保留填埋场了吗?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发改委、住建部2016-12-31印发):

“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剩余库容宜满足该地区10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

问题三: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要同步建设吗?

(一)2008年:《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垃圾渗滤液处理应优先考虑回喷,不能回喷的应保证排水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在厂内自行焚烧处理、不得外运处置”。

(二)2010年:《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4.2.2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三)2016年:《“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发改委、住建部2016-12-31印发):

“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也可考虑与当地污水处理厂协同处置”。

“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开展改造工作,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建设”。

问题四:建设一座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需要同步建设飞灰填埋场吗?

(一)2009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二)国家环保部环办函【2014】122号文:

为从源头上妥善解决飞灰处置问题,地方政府应将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统筹推进,将飞灰安全处置成本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本。

(三)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四)2016年:2016年10月22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

(五)《“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发改委、住建部2016-12-31印发):

“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问题五:飞灰经螯合固化等方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是否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2014年:国家环保部环办函【2014】122号文摘录:

“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含水率、二恶英含量和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等限值要求的飞灰,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监测部门检测、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但应单独分区填埋”。

问题六: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2014年:国家环保部环办函【2014】122号文摘录: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接收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若生活垃圾填埋场接收生活垃圾焚烧厂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飞灰,则需要根据《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原标题:盘点垃圾焚烧发电十大问题 二噁英究竟来自哪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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