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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一)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月度交易结束后(若不需要开展月度交易,可直接开展预挂牌),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二)预挂牌日平衡偏差方式。当系统实际用电需求与系统日前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调用相应机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保障系统实时平衡。机组各日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进行累加(互抵),得到月度的净增发电量或净减发电量,按照月度预挂牌价格结算。其余机组原则上按日前制定的计划曲线发电。
(三)等比例调整方式。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日跟踪各发电企业总合同执行率,以同类型机组总合同执行率基本相当为目标,安排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超发、少发电量按照其月度计划合同和市场合同电量比例划分,超发电量按照其全部合同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结算,少发电量对相应合同进行扣减,后期不予追补。电力用户承担超用、少用偏差责任并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考核费用按照发电企业电量比例返还发电企业。采用等比例调整方式导致发电企业合同执行不平衡的,可以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四)滚动调整方式。适用于发电计划放开比例较低地区。发电侧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合同电量可以月结月清,也可以按月滚动调整。采用滚动调整方式导致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合同执行不平衡的,可以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前,山西省内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暂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处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优先结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结合当月用电需求,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输电通道、安全要求、民生供热等约束条 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第2周第2个工作日组织发电企业申报不同约束条 件下相应的上下调价格和电量,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上下调价格的限额规则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形成当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予以公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企业事先申报的上下调价格,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和申报机组最大可调发电量情况,基于价格优先的次序原则进行调用,直至满足电网实际需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结合当月电力需求和发电企业的合同完成率情况,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条 件的前提下,于当月最后7日,基于预挂牌确定的机组排序,优先安排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或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月度上下调电量当月有效、当月执行,不跨月滚动。上调电量不占用机组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以及市场化交易合同,下调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分月电量、基数电量分月计划、优先发电分月计划的顺序依次扣减。
第九章 辅助服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包括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和基本无功调节;有偿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
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按照辅助服务效果确定辅助服务计量公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逐步放开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品种,采用竞价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调频、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提供辅助服务的市场主体。
根据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的竞争程度,逐步探索采用竞价方式统一购买系统所需的无功补偿和黑启动服务。
第一百二十条 未放开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品种仍按照《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山西省辅助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并与发电企业按统一标准(开展竞价的品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电力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用电侧未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根据电力用户自身负荷曲线和全网用电负荷曲线,综合考虑电力用户峰谷差率、用电曲线与系统负荷曲线的匹配程度等,计算电力用户对电网调峰的贡献度。贡献度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评价标准由电力调度机构研究制定。免除与贡献度为正的电力用户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电厂相应市场化交易电量调峰补偿费用的分摊。
市场化交易双方发用电曲线一致的,对应电量不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剔除市场化交易曲线后的剩余发电曲线的对应电量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响应,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跨省跨区交易涉及的送端点对网发电企业纳入受端地区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执行受端地区电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工作,分批次、分品种有序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化。电力调度机构要会同电力交易机构抓紧开发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平台(模块),与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相互贯通,数据共享,确保满足辅助服务市场化运营需要。
第十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同一计量点应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电能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副电能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主电能表确认故障后,副电能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辅助计量装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经协商各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报山西能监办裁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其中,电力交易机构在区域交易平台直接开展的跨省跨区交易,由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结算相关数据,由市场主体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并提交市场主体所在地区电网企业分别予以结算。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第一百三十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 件的,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并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不承担电费结算职能的电网企业也不再承担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按月清算。
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处理方式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发电侧。
1.根据可再生能源次月整体最大发电能力预测值,安排其他类型电源的月度发电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结算。风电、太阳能发电和无调节能力的水电(含部分时段无调节能力的水电)可按照申报次日可发电量方式累加得到月度发电计划。
2.其他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因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申报价格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当月未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按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3.其他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但小于月度优先发电、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优先结算各类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按签订的省内市场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剩余电量,因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申报价格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当月未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按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4.其他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各类市场合同电量;因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申报价格补偿;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低成交价结算,当月未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按当月市场化交易合同中的最低电价结算。
机组提供上调服务或下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均以调度安排为准。月内既提供上调服务又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以互抵后的净值作为月度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
5.全部合同均约定交易曲线的发电企业根据每日实际发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各时段,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低成交价结算;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因提供上调服务或下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按其申报价格补偿。
(二)电力用户侧。
1.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合同电量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当月未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的,按当月市场化交易合同中的最高电价结算。
上调服务加权平均价=发电侧上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上调总电量。
发电侧上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各机组上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上调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当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下调服务加权平均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当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下调服务加权平均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
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各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下调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2.非市场电力用户(含优先购电电力用户,下同)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3.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大于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时,2%以内的超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当月未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按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小于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时,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下调服务加权平均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当月未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按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导致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电网企业也可以委托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对非统调电厂(含非统调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等造成的偏差进行计量,按责任分摊部分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计量、责任划分和费用分摊办法由电网企业另行制定,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后实施。
4.全部合同均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用户根据每日实际用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每日各时段的累计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每日各时段的累计少用电量,2%以内的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按下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偏差考核费用以及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企业结算正收益统一用于支付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统调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比重分配或分摊。
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加权平均价-机组上调服务加权平均价)×(非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加权平均价=(可再生能源发电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不含补贴)×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以上用电量均按上年网损率折算到发电侧。网损率由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于每年12月份公布。
(四)市场电力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含上调服务收益)、下调服务补偿费、偏差考核费用、平均分摊或分配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辅助服务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地方电网或独立配网用户参与市场的电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原渠道缴纳,电力用户所在配网企业归集电费后交电网企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前述非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未完成的交易电量免予考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类合同均须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和确认,未形成电子合同的视为无效,电力交易机构不予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不予结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电量电费(含上调服务收益)、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调服务补偿费、偏差考核费用、平均分摊或分配的结算差额或盈余等费用原则上每月与电费一并结算。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与次月电费一并结算。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结算的,要将原因书面报山西能监办。
第一百三十七条 每次规定的结算时间前,电力调度机构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说明,对认定情况有异议的,报山西能监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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