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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供电企业深化应用供电责任险

2017-09-06 09:04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电网供电企业电力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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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但由于部分客户电力常识缺乏等因素,出现了许多由电网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为此,国网供电企业投保供电责任险等多种险种,为社会提供多层保障服务,为化解基层供电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亟待解决。供电财产事故保险理赔比较到位,而电网人身伤亡事故理赔不够及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一直困扰着基层供电企业。因此,基层供电企业应从五方面深化应用供电责任险:

(一)健全各级组织机构

一是建议市县政府安委会设置相应的电力安全事故管理、鉴定机构,负责电网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鉴定、原因分析、善后处置、资金垫付、保险理赔执行等全过程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市县供电公司安委会的内部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三是结合工作需要,建议在市公司层面抽调专业人员设置单独的理赔服务办公室,专门对相关事故、案件进行取证、认定,深入案件分析,负责公司维权。

(二)建立联动机制

市县政府、供电企业各级安委会与保险公司应建立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设置专门的报险电话和专责人,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保护现场,并进行取证,为下一步事故处置提供保障。

(三)完善考核机制

一是科学界定范畴,凡属供电方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要进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其余事故不应考核,减轻基层供电企业的顾虑和压力,畅通保险渠道,引导基层供电企业推广应用供电责任险。二是加强考核问责,对事故要及时上报,对处置全过程跟踪、监督,对事故不上报、处置不及时、引发舆情事件和法律纠纷的要问责,对变通处理的要进行审计问责,坚决杜绝“私了”,堵塞漏洞,规避风险。

(四)规范事故责任认定

一是产权责任原则,适应于供电方和用户方,一般情况下,双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事故责任由各自承担;特殊情况下,一方电力设施跨越另一方电力设施,受外力冲击、破坏引发的事故除外。二是无知和主观故意责任界定原则,适应于第三方,凡属无知造成的事故,供电方无责任,但按照无责任赔偿和保护弱者的原则,保险方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比例应控制在损失的10%以内;凡属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供电方无责任,保险方也不予赔偿,因为维护正义是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是组织责任原则,适应于施工方,这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行为,安全责任和后果应由自身负责,也不在供电责任险投保范围。四是不可抗力责任原则,适应于供电方、用户方、第三方和施工方,责任认定和赔偿原则与其它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事故一致。

(五)规范保险行为

一是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升内部运转效率和理赔服务水平,接到基层单位事故报案后,应于24小时内赴现场查勘;非工作日或特殊情况时,在征得出险单位同意后,查勘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出具索赔资料清单及案件立案编号,明确告知需提交的单证及材料。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按照《电网资产保险定损理算标准》进行定损理算,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索赔资料后,保险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损失与理算工作,并将初步理算结果及损失计算方法告知被保险人。

二是降低保险备用金使用门槛。县供电公司应用保险金事项普遍不超百万元,应结合工作实际降低保险金使用门槛,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资金保障,避免事故方当事人权益受损及供电公司违规垫付资金的可能,进而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浅析基层供电企业深化应用供电责任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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