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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微电网管理办法》

2017-09-11 09:08来源:山东欧姆电力团队关键词:并网型微电网建设微电网建设能源局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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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微电网所在地区需求侧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电网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的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黑启动等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注:政策支持可执行性较强,但最具意义的还是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以及备用容量费的定价机制。“相互收费”模式要注意:电网向小微网收取容量费,并非辅助服务费用,而强调小微网对大电网的辅助服务,小微网较少的时候不构成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有数量优势之后会产生对大电网较大的冲击(由于价格机制对两方并不相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微电网项目和配套并网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微电网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信息公开等体系,开展微电网建设运行关键数据等相关统计工作。微电网运营主体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信息,如实提供原始记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微电网建设运行,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效益等考核与评估。如不满足本办法中相关要求及行业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不享有微电网相关权利与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微电网运营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交易行为、能源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会同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建立并网争议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第三十条微电网项目退出时,应妥善处置微电网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微电网内用户供电业务的,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注:上述规定表明,在监管问题上,各方的分工明确,执行性较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注:办法的有效期只有3年,积累经验后肯定会做调整;同时,各地的细则值得期待。】

原标题:山东欧姆电力团队对《微电网管理办法》的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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