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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2017年度充电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开始审查(附标准)

2017-10-12 13:24来源:国家电网公司关键词:国家电网充电设备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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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公告,组织专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在随后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中应用。对2016年的充电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于合格供应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以下为附件内容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

2017年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是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制造能力进行核实及判断的依据,供应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核实工作。包括:

1)直流充电机

2)交流充电桩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

上述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2 资质信息

2.1 基本信息

※2.1.1 基本信息

查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经营/业务范围应涵盖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查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

2.1.3 财务信息

查阅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其中审计报告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2.2 报告证书

※2.2.1 检验报告

查阅检验报告,应包括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试验报告。

1) 型式试验报告应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

2)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检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必须是供应商自身。

3)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连接装置和交流充电连接装置分别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在同一编号的报告中完全覆盖本节第14)条检验依据中对应的标准。

4)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试验样品的组部件,如充电模块(直流充电机适用)、充电控制器、认证结算单元、充电连接装置、高压接触器(直流充电机适用)、熔断器(直流充电机适用)、辅助电源、屏幕、读卡器、漏电保护器(交流充电桩适用)的具体型号和制造商,及上述组部件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应商应提交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其中,充电控制器必须为自主研制。

5)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应商应提交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

6) 直流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范围应覆盖200V-750V,额定功率不低于60kW。

7) 供应商应提供直流充电机部分输出电压区间恒功率充电功能的委托试验报告,报告出具单位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且包含本节第4)条和第5)条要求的关键组部件及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

8) 供应商应提供一机双充型(或一机多充型)直流充电机功率自动分配功能的委托试验报告,报告出具单位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且包含本节第4)条和第5)条要求的关键组部件及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

9) 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分别为220V、32A,380V、63A。

10) 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试验报告有效期以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准,未载明有效期的以三年为准(以报告出具日期算起)。

11) 试验项目见附录A。

12) 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应具备本节第14)条相应检验依据的检验资质。

13) 检验结果应满足本节第14)条检验依据相关条款要求。

14) 检验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① 直流充电机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NB/T 33001-201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Q/GDW 1233-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通用要求

Q/GDW 1591-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验技术规范

② 交流充电桩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NB/T 33002-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2-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Q/GDW 1485-201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Q/GDW 1592-201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③ 直流充电连接装置

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④ 交流充电连接装置

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15) 检验方法依据下列标准:

① 直流充电机

NB/T 3300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Q/GDW 1591-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验技术规范

恒功率充电试验方法,见附录B

功率自动分配试验方法,见附录B

② 交流充电桩

NB/T 33008.2-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Q/GDW 1592-201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2.2.2 管理体系认证

查阅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3 产品业绩

查阅供货合同及相对应的销售发票。

1) 合同的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的生产方均为供应商自身。

2) 产品业绩合同应为国内业绩合同。

3) 产品业绩应为整套产品销售业绩。

4) 直流充电机业绩须为功率30kW及以上,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直流充电机供货至少100套。

5) 交流充电桩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供货至少100套。

6) 业绩必须为供应商与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以合同及发票同时具备为准。

7) 不认可的业绩有(不限于此):

① 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 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③ 供应商与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 出口业绩。

⑤ 证明材料无法确认供货业绩要求的所有要素的。

原标题:关于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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