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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j 电量 = R j 结算合同 + R j 结算优先 + R j 超发考核
8.4.4 市场上调下调均价计算
8.4.4.1 根据 湖南中长期规则和 规则第一次修改增补条款,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价 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用于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的正偏差电量结算。
8.4.4.1.1 如果当月组织了预挂牌上调服务招标交易,且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在 5 个及以上,则按照报价(申报价差)从低到高的顺序取前 5 名报价的平均值与市场购电基准价 P 购电基准价 之和作为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如果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只有 4 个,则取 4个报价(申报价差)的平均值与市场购电基准价 P 购电基准价 之和作为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如果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只有 3 个,则取 3个报价(申报价差)的平均值与市场购电基准价 P 购电基准价 之和作为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如果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少于 3 个,则按下一节(8.4.4.1.2 节)方法计算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
8.4.4.1.2 如果当月未组织预挂牌上调服务招标交易,或当月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少于 3 个,则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为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差 P 统一出清 与与市场购电基准价 P 购电基准价 之和:
P 市场上调 = P 统一出清 + P 购电基准价式中,P 统一出清 为 3.2 节计算结果。
8.4.4.1.3 如果当月未组织预挂牌上调服务招标交易(或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少于 3 个),且没有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差,则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为当月双边协商合同(含年度合同分月安排)电价的加权平均值。
式中,Q 双边合同 t 为第 t 个双边合同的电量,P 双边合同 t 为第 t 个双边合同的电价(价差+购电基准价),
T 为当月双边协商的批发交易合同数量。
8.4.4.2 根据 湖南中长期规则和 规则第一次修改增补条款,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计算价 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用于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的负偏差电量结算。
8.4.4.2.1 如果当月组织了预挂牌下调服务招标交易,且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在 5 个及以上,则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取前 5 名报价的平均值作为价 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如果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只有 4 个,则取 4 个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市场下调 ;如果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只有 3 个,则取 3 个报价的平均值作为价 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如果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少于 3 个,则按下一节(8.4.4.2.2 节)方法计算 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
8.4.4.2.2 如果当月未组织预挂牌下调服务招标交易,或当月参与申报的发电企业数量少于 3 个,则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为当月发电侧市场合同(含年度合同分月安排)的加权平均价的 10-20%。
式中,Q 合同 s 为第 s 个合同的电量,P 合同 s 为第 s 个合同的电价,S 为当月批发交易合同数量,K 补偿系数 暂定为 0.15,具体取值以市场交易公告为准。
8.4.5 直接交易用户结算
8.4.5.1 概述
8.4.5.1.1 直接交易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共同完成。
8.4.5.1.2 【结算主体】直接交易用户的结算以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中的用电用户号为结算主体,同一法人在多个用电地址通过多个用电用户号用电的,应分别单独结算。同一法人、同一用电地址、同一抄表例日的多个用电用户号的电量可以合并参与直接交易、计算偏差电量。
8.4.5.1.3 【结算周期】直接交易用户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新装的直接交易用户应在送电归档后的第一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原有存量大用户申请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应在市场准入、注册后的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
8.4.5.1.4 【结算例日】直接交易用户的结算例日与电网企业对其进行抄表结算的例日相同,自上月抄表例日 0 点至本月抄表例日前一天 24 时记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抄表结算的电量,均直接约定为用户当月电量。直接交易用户的抄表例日原则上应安排在每月 25 日及以后,确实难以实现的,应与用户协商一致。电网企业应逐步将直接交易用户的结算例日调整至与发电企业一致,实现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结算的同步。直接交易用户结算例日变更,应经用户同意,并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8.4.5.1.5 【结算时限】直接交易用户结算应严格执行结算例日,并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跨抄表结算周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立即发行电费的,电网企业营销部门与电力交易机构及用户商榷一致后,可先发行电量电费,次月再根据正确计算结果进行退补处理。
8.4.5.2 结算步骤及内容
8.4.5.2.1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抄表;
8.4.5.2.2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计算用户的市场化用电量 Q m 用电量 (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类别用电量);
8.4.5.2.3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共同完成直接交易用户的电费计算,其中,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电费(含交易合同电费、偏差电费)计算,电网企业营销部门计算用户的输配电费、基本电费、分时电费、力调电费、价外代征资金及附加后,汇总发行用户当月电费。 对于电力用户 , 电费为正数表示向用户收费 , 负数表示向用户退费。
8.4.5.2.4 直接交易用户的市场交易电费计算过程分为两步:首先,根据直接交易用户的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本细则算法计算合同电费,然后,根据直接交易用户的实际用电量 Q m 用电量 和交易合同,计算偏差电费;最后,将合同电费和偏差电费相加形成市场交易电费。
8.4.5.3 合同电费计算
8.4.5.3.1 根据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市场合同计算合同电费 C m 合同 ,具体方法为:假设直接交易用户 m 在结算月有 I 个有效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及转让等交易的合同),I 个合同的电量乘以合同价格(交易价差+购电基准价)之和即为合同电费C m 合同 。
式中,Q m 合同 i 为直接交易用户 m 第 i 个合同的电量,P m 合同 i 为直接交易用户 m 第 i 个合同的电价(价差+购电
基准价)。
8.4.5.3.2 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市场合同总量 Q m 市场合同 为:式中,Q m 合同 i 为直接交易用户 m 第 i 个合同的电量。
8.4.5.3.3 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市场合同平均价格 P m 合同均价 为:式中,C m 合同 为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合同电费,
Q m 市场合同 为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合同总量。
8.4.5.3.4 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市场合同平均价差 P m 合同均价差 为:式中,Q m 合同 i 为直接交易用户 m 第 i 个合同的电量,P m 合同 i 价差 为直接交易用户 m 第 i 个合同的价差。
8.4.5.4 偏差电费计算
直接交易用户m的偏差电量Q m 偏差 为实际用电量Q m 用电量 与合同总量 Q m 市场合同 的差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 Q m 偏差 1 ,均按直接交易用户当月的合同均价 P m 合同均价 计算电费;另一部分是 3%以上的偏差电量 Q m 偏差 2 ,正偏差电量根据 8.4.4 节计算的当月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用户正偏差考核系数 K 1 计算偏差电费,
负偏差电量按照按照 8.4.4 节计算的当月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用户负偏差考核系数 K 2 计算偏差电费。K 1 的取值范围为 1.0-1.5,K 2的取值范围为 0.3-1.5, K 1 、K 2 的确定由电力交易机构测算后提出建议值,经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具体计算过程及算法如下:
8.4.5.4.1 根据 8.4.5.3 节的 Q m 市场合同 计算偏差电量:Q m 偏差 =Q m 用电量 -Q m 市场合同(1)如果 -Q m 市场合同 ×0.03≤Q m 偏差 ≤ Q m 市场合同 ×0.03,则Q m 偏差 1 = Q m 偏差 , Q m 偏差 2 = 0(2)如果 Q m 偏差 > Q m 市场合同 ×0.03,则Q m 偏差 1 = Q m 市场合同 ×0.03, Q m 偏差 2 = Q m 偏差 - Q m 偏差 1(3)如果 Q m 偏差 < -Q m 市场合同 ×0.03,则Q m 偏差 1 = -Q m 市场合同 ×0.03, Q m 偏差 2 = Q m 偏差 - Q m 偏差 1
8.4.5.4.2 取 8.4.4 节计算的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
8.4.5.4.3 计算±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电费:
按照 8.4.5.3 节计算的用户市场合同均价 P m 合同均价 、合同平均价差P m 合同均价差 计算±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电费 C m 偏差 1 和偏差电量价差电费 C m 偏差价差 1 。偏差价差电费仅用于 8.7.4 节市场电费清算。计算公式为:C m 偏差 1 = Q m 偏差 1 ×P m 合同均价C m 偏差价差 1 = Q m 偏差 1 ×P m 合同均价差
8.4.5.4.4 计算±3%以上的偏差电费 C m 偏差 2 和偏差清算电费 C m 偏差2 清算 ,偏差清算电费仅用于 8.7.4 节市场电费清算。
(1)对于正偏差电量(Q m 偏差 2 > 0),电费计算公式为:
C m 偏差 2 = Q m 偏差 2 ×P 市场上调 ×K 1式中,P 市场上调 为 8.4.4 节计算的市场上调均价。
C m 偏差 2 清算 = Q m 偏差 2 ×(P 市场上调 ×K 1 – P 购电基准价 )式中,P 购电基准价 为市场购电基准价。
(2)对于负偏差电量(Q m 偏差 2 < 0),电费计算公式为:
C m 偏差 2 = Q m 偏差 2 ×( P m 合同均价 – P 市场下调 ×K 2 )式中,P m 合同均价 为 8.4.5.3 节计算的用户市场合同均价,P 市场下调 为 8.4.4 节计算的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C m 偏差 2 清算 = Q m 偏差 2 ×( P m 合同均价差 – P 市场下调 ×K 2 )式中,P m 合同均价差 为 8.4.5.3 节计算的用户市场合同均价差,P 市场下调 为 8.4.4 节计算的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8.4.5.4.5 以下情况导致的用户-3%以上的负偏差电量,经认定后可按照 8.4.5.3 节计算的用户市场合同均价差 P m 合同均价 计算偏差电费,即免于考核:
(1)不可抗力导致的用户用电设施受损;
(2) 实际运行中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用户供电受限;(3)用户按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
(4)国家中长期经济政策调整,并经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认定。
8.4.5.5 退市考核电费计算
根据 湖南中长期规则规定: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量不再实行目录电价,其购电价格为同类非市场用户目录电价的 1.1 倍,由电网企业对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1)如果直接交易用户退出市场,则退市考核电费按 0.1 倍目录电价计算。
C m 退市考核 = Q m 用电量 ×P m 目录 ×0.1(2)如果直接交易用户未退出市场,则 C m 退市考核 = 0 。
8.4.5.6 总市场交易电费计算
直接交易用户 m 市场交易总电费支出 C m 交易电费 由合同电费、偏差电费、退市考核电费构成。
C m 交易电费 = C m 合同 + C m 偏差 1 + C m 偏差 2 + C m 退市考核
8.4.5.7 结算异常管理
在直接交易用户市场化电量电费结算中,发现用户合同均价、偏差电量、偏差电费等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异常工单,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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