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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城市污染综合防治。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对各类施工工地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地清单。将建设项目扬尘防控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预算。各地城市建成区建筑和拆迁施工,道路、管道等市政施工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施工等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总体达标率达到90%。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工地现场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各类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焖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园林绿化工地施工前,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沙坡头区城市建成区占地面积4000平米以上建筑及拆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全市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督查、考核、处罚制度,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住建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的全城大扫除,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自治区驻地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等,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严格道路扬尘控制。进一步推广“以克论净”模式,继续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特别是吸尘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2018年,各县(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渣土拉运车辆证照齐全有效,尾气排放达标,要严格落实清洗、密闭覆盖、拉运路线等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必须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4)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控制。对拆迁作业已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铺装、绿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城市裸露地清单。对违法占地或无环评手续的场地,一律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场地,一律按照“依法处罚、限期达标”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遮盖,落实率达到95%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5)加强采矿区扬尘整治。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与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林业生态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推行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改造,禁止使用煤制品燃料,并加强日常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7)加强城乡绿化。继续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建设,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基本消除市区裸露空地。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提升城市生态功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8)加强秸秆焚烧整治。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禁止焚烧秸秆和杂草、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等杂物,加强对农村秸秆、杂草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应用,对出现着火点的市、县(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同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积极推广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及秸秆还田等多元化的资源综合利用措施,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告知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的,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禁止车辆上路行驶,且不予办理所有人其他车辆登记业务。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已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系统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把关,禁止无牌照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宁夏公路局中卫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2)加强在用车污染治理。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规范机动车排污管理,通过联合执法、遥测、抽测等方式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的环境监管,倒逼高污染车辆淘汰。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优化重型车辆行驶路线。各地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商务、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4)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准确掌握机动车排放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超标车辆信息,全面提高机动车监管执法能力。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4月底
(5)做好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加快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三)优化产业结构。
1.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结合全市工业园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及时开展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修编工作,依法同步开展修编规划环评工作,现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90%,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严格项目环境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等量置换并应当严格控制。对不能达标排放或未按要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企业不予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7号)相关要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完成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强化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排污监管提供依据。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4.化解过剩产能。完成小火电淘汰任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发改能源发〔2016〕855号),对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根据自治区“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自治区下达2018年淘汰小火电的清单,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向社会公布,并按期完成淘汰。环保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减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排放量。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5.“散乱污”企业清零。在2017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散乱污”企业清单。2018年10月底前,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所列清单企业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进行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电力公司中卫分公司,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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