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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1、控制夏季臭氧污染源。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2018年下半年起,环保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
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使用水性漆等低VOCs含量涂料。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的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可以依据臭氧污染严重的程度,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在VOCs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药监局)
加强氨排放源控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
2、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等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其中,钢铁企业限产30%,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炭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算;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涉及重点工程,且排放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建材行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生产,但要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实施采暖季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采暖季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利用企业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
3、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进一步细化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8月30日前,各县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中心,实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和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的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对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的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指导全市的“煤改电”工程,督促指导全市的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和监督抽测)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其他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并及时拨付;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各县区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等工作;市市政委负责指导各县区增加集中供热面积和提高供热比例的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和大同公路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对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打击黑加油站,按照要求加强对加油站点管理;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保障工作;市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县区实施秸秆的综合利用,防治面源污染,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市气象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落实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以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实施考核问责制度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空气质量每月排名情况进行通报。按照《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线、市长热线、网络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持续开展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保持对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做好中央和升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开展市级环保督察。
(四)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2018年底前,建设城市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和大气组分监测站,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微观站点和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建设,为精准化执法奠定基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支撑
组建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一市一策”指导,市规划局要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市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各县区要从改善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际出发,开展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
(七)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八)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平台,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全市及各县区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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