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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通知

2018-06-01 11: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防治湖北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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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VOC专项检查监测

1. 检查监测范围

省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附表1《湖北省VOCs排污单位名录》中的企业。

2. 检查监测内容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中附表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和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3. 检查监测要求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和省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4. 任务分工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对照《湖北省VOCs排污单位名录》,5月2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检查监测工作,暂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检测公司进行监测。2018年11月20日前,至少完成一次对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

5. 数据报送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于5月20日前将辖区内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检查监测情况报告报环保厅监测处,11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情况报告报环保厅监测处。

六、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三十三)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 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为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省环境监测工作现状,进一步理顺省内环境监测质控体系运行机制,明确各级环境监测站职责,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

2. 湖北省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对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噪声等监测网开展比对抽查,组织开展能力考核、飞行检查,进行资质认定和持证上岗考核,强化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201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网主要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工作如下:

(1)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①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

每个区域选取1个省控城市站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手工比对,每次比对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

②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与比对核查

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开展臭氧量值逐级传递溯源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约10%)的省控城市站开展比对核查。

③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测试

开展不少于两次标气盲样测试。

④现场检查

抽取一定比例(约10%)的点位,开展数据质量情况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飞行检查。

(2)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督核查

①盲样考核

组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项目监测质量盲样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全省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

组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及有机项目机水质全分析盲样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

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抽查

省站对承担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重点针对质量管理运行中的人员持证、监测方法选用、质控措施有效性评估、仪器设备管理、标准物质(样品)使用、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溯源性等进行检查。

(3)地表水网水质监测监督核查

①盲样考核

组织地表水网水质监测质量盲样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全省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

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抽查

省站对承担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重点针对质量管理运行中的人员持证、监测方法选用、质控措施有效性评估、仪器设备管理、标准物质(样品)使用、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溯源性等进行检查。

(4)土壤环境监测监督核查

①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机制与手段,加强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并开展监督抽查。

②省级站按照不低于本辖区任务量10%比例的外部质控样品进行省内质量控制与评价,要求覆盖全部实验室和全部监测项目,并对质控测试结果进行评价。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样品数量的2%。

③配合总站完成异地交叉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④组织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考核,采取盲样考核形式,对相关单位发放盲样进行考核。

(5)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生态环境地面监测监督核查

①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外部监督核查由总站组织实施,方式包括野外核查和校核、质量检查、专家评审等。

②生态环境地面监测监督核查由总站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集中检查、交叉检查等。

③组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全省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

(6)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由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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