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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提升固定源监管水平
2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到2020年,完成所有列入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源的排放许可证核发,未按国家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3.深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督导污染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监督污染源企业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对涉气污染源企业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全市汽车4S店、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喷绘、喷漆、印刷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行业必须在密闭环境中作业,并安装使用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废气需检测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市工商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对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凡达不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业整改;完成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VOCs(油烟)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并按国、省相关规定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对辖区城市夜市、露天烧烤进行规范整治,8月1日前,对露天烧烤要严格划定区域集中经营,统一使用环保型烧烤炉具。延安市区及各县区县城大气污染治理区禁止露天烧烤。(市城管局牵头,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深化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改造工作,储油库和加油站必须完成一次、二次和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交通局于2018年底前完成对全市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改造。(市商务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牵头,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开展煤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在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复检复测,严控无组织排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砖瓦、石灰等烧结窑炉应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设备,集气效率、除尘效率达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护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5.继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具有固定设施的、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2018年7月1日前对“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综合整治,并实现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市工信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重点时段污染防控
26.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同行业企业管控次序,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全力削减污染峰值。建立市区及各县区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及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各县区政府于8月1日前完成本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报送市大气办备案。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必须于9月底前出台相关文件并负责重大节日期间各县城主城区内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县区政府负责)
27.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制作72小时分县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公报和168小时潜势预报。强化环保、气象等多部门联动,加快培养和引进专业预报人员,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市气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28.严格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在冬季和夏季实施错时错峰生产。(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在夏季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在冬防期间,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部分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焦化、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配合省上落实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按照煤耗能效、排放绩效综合水平对电力行业精准实施错峰生产,火电燃煤机组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热电企业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禁止超负荷发电。(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坚持全民共治
29.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
30.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发挥延安市12345智慧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排污信息,定期在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对落实大气治理不力的企业,进行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制定出台不诚信施工单位退出市场机制和取消招投标资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及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进一步理性认识、科学应对、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延安日报社、延安广播电视台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铁腕治气工作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教育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改办、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气办。
(二)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动态报告制度。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要逐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每月1日前向市大气办(联系人:吴涛、徐瑞,电话:0911-8890803)报告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当月的重点任务计划。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负责的工作制定计划,加强督办,每月2日前向市大气办报告上月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大气办对各部门、各县区(管委会)工作进展及效果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台账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调度通报、督查公布、点评考核。
(三)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市财政局要根据每年环保资金预算规模,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调整财政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散煤污染管控、锅炉拆改、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农村气化等工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研究制定环境质量改善激励机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电网改造规划,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推进热网互联互通和热用户端升级改造,做好热网联通联调和建筑节能等工作。改革完善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新的天然气采、供、用体制机制,统筹优化天然气的生产、配送、利用,探索新的民生用气保障产业模式。加强乡镇和农村输配电网建设,满足煤改电需要。进一步协调落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保障工作,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煤改气,加快建设储气设施。
(五)提升科学治霾水平。开展大气污染特征及源解析、机理、模型及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臭氧等快速监测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并进行应用推广与集成示范。
(六)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市级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七)严格考核问责。按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环保法律法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同时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并向媒体公告,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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