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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任务量的50%,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各镇区生物质锅炉整治目标见附表5。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5.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8年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砖瓦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
16.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
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
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假国III、假国IV等套改车辆的打击,规范车用尿素加注。
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严格执行《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加强黑烟车的举报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7.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
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8.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2018年9月底前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2019年9月底前,根据我市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的网络建设。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9.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文件。加强日常检查,特别是施工工地的巡查,要求各施工企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保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0.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落实珠三角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区要求,2018年5月底前发布排放控制区实施公告,明确港口实施进度和要求。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管理,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含硫量质量比≤0.5%(≤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百万分比浓度(10ppm)的普通柴油,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
海事部门每年应保持排放控制区内的单船抽检率达到2%以上,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江海直达船舶的监管,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中山海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
21.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山海事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2.加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和应用
落实全国《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大力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进一步加快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步伐,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全面推行内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山海事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六)加强面源治理
23.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建筑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地严格落实车行道硬底化和连续喷水保湿、裸露土地全部铺盖防尘网、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或按规定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对出入车辆冲洗)、安装连续密闭施工围档、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压尘等要求。
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渣土运输车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扬尘项目清单,每月进行动态更新并抄送环保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4.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5.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全密闭运输,2018年6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住建等部门研究制定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全密闭措施应做到“不爆板、不洒落、密闭不漏水”。2018年9月底前全市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
未实行全密闭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施工工地,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地在我市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我市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市辖区内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组织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6.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粉尘抑剂,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碎石场(厂)关闭,并进行复耕复绿。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7.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
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28.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露天焚烧监管工作与消防安全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市、镇两级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的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9.加强饮食油烟治理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障正常使用,大型餐饮业户油烟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并正常运行。
贯彻落实《中山市餐饮行业环保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方案》要求,持续推进餐饮行业环保执法检查专项工作,严把准入关口,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从严查处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30.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落实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七)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31.提高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能力
对我市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分期建设、逐步完善。2018年6月底前实施一期项目,布设100个环境空气微观监测站,建立中山市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实现污染问题发现、落实、解决的全流程管理。
2018年下半年启动二期项目再增设200个环境空气微观监测站,实现中山市网格化监测范围全覆盖,消灭监测盲区。完成全市域布设300个站点的高密度大气环境质量网格化监测体系。
环保、公安、气象等多个部门联合,实施资源共享,实现共同执法,建立中山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微观站监控网络,通过“线上千里眼,线下网格员”,建设环境管理“天罗地网”,打造中山市污染天气应对策略方案及部门联动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能力及响应速度。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公安局等配合。
32.科学应对污染天气
进一步提升污染天气应对等级,201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依法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提升防控成效。
开展臭氧污染来源解析研究工作。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根据省统一部署,以9-11月为重点时段,通过VOCs重点监管企业错峰生产、加强油气回收监管、机动车限行等手段,实现区域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相关镇区要督导VOCs重点监管企业、NOx排放大户提前安排生产计划,制定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气象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八)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33.健全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省统一部署,深化与周边城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明确控制目标和重点防控措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行动”的原则,开展常态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落实《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推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34.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导,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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