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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018-08-21 09: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行业火电机组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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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26、继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保持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园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管网建设不配套的,应限期完成整改。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7、持续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整治。认真落实《湖南省推进水污染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方案》,推动相关企业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8年,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等8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继续开展“环湖利剑”涉企环境执法、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等专项执法行动,严禁已取缔的“十小”企业反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8、积极推动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建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现有有色金属、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引导洞庭湖区(望城区)制浆造纸行业企业退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化工整治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依法整治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9、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望城区完成30%的改造任务。实施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加快推进湘江流域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全市所辖建制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业集团落实)

30、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统筹区域污水处理,将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就近接管、相邻联建、片区运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1、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8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业集团落实)

32、加强城镇节水。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2018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3、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严格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全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7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全面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养殖行为,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大力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以洞庭湖区(望城区)为重点改造精养鱼塘。(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年度任务,继续推进环洞庭湖、湘江流域跨流域的典型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探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新模式、新体制、新机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等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化肥总量较上年减少1%;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药施用量较上年减少4%。(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落实)

3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8年,完成浏阳市50个村的整治和验收,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加大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研究和设施研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县域统筹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牵头,公室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6、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滩拆解。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长沙市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环保、住建、海事、港航、渔政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并保障运行正常。(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37、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已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监管,保障其良好运转。2018年,完成洞庭湖(望城区)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任务并验收,通过组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公益服务企业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实现船舶污染物收集点有效运转。(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8、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基本完成日供水量千吨或万人以上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从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个问题的整治任务。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检和监督监测,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状况每季度按国家要求进行公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9、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坚持问题导向,加快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沟渠塘坝清淤、湿地功能修复全覆盖,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和水质达标率、血吸虫防控率(“四个全覆盖”、“三个提高”)为抓手,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非法采砂整治、湿地生态修复、农村安全饮水等十大领域治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望城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不达标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不达标水体整治方案,统筹推进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等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保护,加强浏阳河三角洲、捞刀河口等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水体的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参与,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0、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加强已完成整治的88处黑臭水体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制久清”整治机制,确保河面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堆放垃圾和淤泥、新增排污口等问题不再反弹。发现新的黑臭水体,主动上报并制定相关整治措施。2018年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总量达到5个,其中长沙县2个,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各1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1、加强水系连通。以城市黑臭河道、洞庭湖区沟渠塘坝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河道清淤,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底泥“二次污染”。加大水利工程建成力度,加强江河湖库水利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2、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的双层罐更新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相关企业要编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治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防渗改造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3、促进水资源节约。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长沙市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农业节水,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目标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4、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5、开展重要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2017年编制并批准实施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继续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不低于2017年。(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6、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湖南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目录》有关水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支持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水污染防治技术不断进步。(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7、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工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久久为功,坚决推进净土保卫战

48、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配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完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及土壤样品库建设。(市农业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调查。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包括各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开展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详查,查明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加快推进污染地块详查。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详查工作,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逐步实施,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总体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资料收集及风险筛查工作,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风险分级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9、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县(市)全覆盖,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50、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加快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18年底完成划分任务。(市农业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1、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8年底前,完成望城区和宁乡市2个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督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环境督查。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国资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委牵头,市水务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2、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2018年,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0.3万亩。(市农业委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继续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开展收粮质量监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稻谷逐步推行先检验后收购,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实行分类贮存、专用处理。(市粮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3、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推进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总结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订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2018年底前,2018年底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确保25万亩,休耕面积6.29万亩,开展退耕还湿试点0.6万亩。(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4、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明确责任主体,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5、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以及发现污染扩散的地块明确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6、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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