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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重庆市经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发用电计划放开达到一定比例,在市场交易具备一定条件时,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市场化电量不得超过市场化总电量的30%(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其增量配电网营业区内的售电量除外),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月度集中竞价总电量的30%。
每年9月底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发电企业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及剩余月份市场化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通过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年度市场化交易补充协议,纳入年度交易安排。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的分月调整、合同电量转让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合同周期清算时偏差率超过±3%的电量纳入偏差考核范围。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率在3%以外的多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同时应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偏差考核费用=3%以外的多用电量×|平均市场化合同电价-发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25%。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率在-3%以外的少用电量应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偏差考核费用=-3%以外的少用电量×|平均市场化合同电价-发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25%。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将《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华中能源监管局
重庆市能源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8年8月28日
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市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开展的市内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补偿交易等。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发用电计划放开达到一定比例,在市场交易具备一定条件时,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和执行均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具体实施细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牵头、重庆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另行制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市能源局和重庆市物价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其中电力交易机构是指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力交易中心)。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用户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参与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重庆市相关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重庆市相关要求;
(四)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重庆市相关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运维;
(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输电服务费及辅助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向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六)配合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对交易情况、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七)配合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八)草拟重庆市电力交易相关操作细则;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输电通道情况和相关基础数据,配合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供市场主体进行查询;同时向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通道及潮流实际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有关准入条件,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获准参与市场交易。非独立法人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被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及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准入条件的水力发电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
4.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电力用户准入电压等级等要求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4.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七条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在其他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信息按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要求共享后,可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和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向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重庆市注册的市场主体变更或撤销注册,应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者撤销注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市场主体在退出市场前,应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告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及其他相关方,并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处理好相关事宜。
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保底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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