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10-16 14: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家标准电力标准火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八章 实施、监督与复审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渡期内,相关方应当为实施新标准进行充分准备,企业可以选择按原标准或新标准组织实施。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平台,接收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起草部门。

第四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主动搜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效果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

第四十二条 起草部门与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将执法信息、监督信息以及其他实施方面的信息反馈给起草部门。

第四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起草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实施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的信息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五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提出修订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下达修订计划。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征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社会公示期为30天。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废止公告。

第四十六条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解决。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应按《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其他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国家标准查看更多>电力标准查看更多>火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