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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2018-11-12 09:0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改电大气污染防治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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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和民航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新建机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月底前,各县区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油箱油品追踪溯源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炼油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实现全覆盖;(责任部门为市质监局)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实现全覆盖。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港口等重点区域,从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分头负责)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区要以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各类金属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8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各县区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委)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单要求的企业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0.加强源头控制。各县区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部门为市质监局)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县区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区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迅速响应、有效应对。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但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 年10 月15日前,要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7.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采暖季期间,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50%以上,其他时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焦时间延长50%以上;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不予限产。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15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可不予限产;各种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8.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砖瓦、玻璃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采暖期全部实施停产。(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9.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在采暖期,炭素企业(以生产线计)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可不予限产。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期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0.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区要针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省市出台错峰生产新要求后,对严于本方案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9月底前,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全面推进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我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3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33.强化科技支撑。2018年9月底前,配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工作。(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3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落实方案,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确保各项统计考核数据真实准确,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十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专门的量化问责办法,对完不成重点攻坚任务或完不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施量化问责。对县区的问责,因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由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提出问责建议,因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市直有关部门的问责,由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电视台要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十四)加强重点任务进展调度。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底前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2018年10月底前报送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从2018年10月起,各县区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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