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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加快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和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各省(市)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辆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开展区域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2018 年10 月底至11月15 日,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沪主要卡口等,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劝返,并要溯源、曝光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 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 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封闭管理。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电。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推进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集装箱、客滚、邮轮、3000 吨级以上客运和5 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建设2、140、93、103 套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虹桥、上海浦东、南京禄口、杭州萧山、宁波栎社、合肥新桥等民航主要机场廊桥100%使用岸电(桥载设备)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13.加强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 月1 日起,上海市、江苏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9 年1 月1 日起,三省一市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4.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降尘量监测,2018 年12 月底前,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 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严格降尘考核,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皖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城市降尘量不得高于7 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城市不得高于5 吨/月·平方公里。自2019 年1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长三角地区各城市降尘量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量监测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完成扬尘整治。城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城市以外的其他建设工地,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其他施工扬尘管控措施。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15.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提升。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2018 年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16.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对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 年12 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17.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47 万吨、1126 万吨、246 万吨产能的超低排放改造;宁波钢铁和衢州元立公司启动改造工作。
18.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4 家、36 家、32 家、185 家企业的提标改造。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宝钢、南京钢铁、梅山钢铁启动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19.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 家、434 家、25 家、393 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20.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改造。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21.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 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 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 治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上海市重点推进化工、包装印刷、家具、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完成300 余家治理任务。江苏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橡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油烟、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5000 余家治理任务。浙江省重点推进制鞋、纺织印染、板材加工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污水处理厂除臭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000 余家。安徽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554 家。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 年1 月1 日起,长三角地区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 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 克/升的涂料。
强化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 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完成首轮LDAR 工作。石化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 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稳定发挥实效。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 且小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 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 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 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 治理。2018 年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六)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2.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8 年底前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力争实现7—10 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
实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依据大气污染现状、季节性变化特征和传输规律,组织制定区域预警联动方案,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明确各级别的启动和解除条件,完善区域会商、区域通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由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向行政区域内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所辖地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各地市(区、省管县等)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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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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