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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发布

2018-11-12 12: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结构燃煤机组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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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加快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和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各省(市)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辆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开展区域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2018 年10 月底至11月15 日,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沪主要卡口等,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劝返,并要溯源、曝光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 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 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封闭管理。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电。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推进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集装箱、客滚、邮轮、3000 吨级以上客运和5 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建设2、140、93、103 套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虹桥、上海浦东、南京禄口、杭州萧山、宁波栎社、合肥新桥等民航主要机场廊桥100%使用岸电(桥载设备)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13.加强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 月1 日起,上海市、江苏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9 年1 月1 日起,三省一市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4.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降尘量监测,2018 年12 月底前,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 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严格降尘考核,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皖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城市降尘量不得高于7 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城市不得高于5 吨/月·平方公里。自2019 年1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长三角地区各城市降尘量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量监测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完成扬尘整治。城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城市以外的其他建设工地,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其他施工扬尘管控措施。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15.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提升。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2018 年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16.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对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 年12 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17.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47 万吨、1126 万吨、246 万吨产能的超低排放改造;宁波钢铁和衢州元立公司启动改造工作。

18.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4 家、36 家、32 家、185 家企业的提标改造。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宝钢、南京钢铁、梅山钢铁启动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19.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 家、434 家、25 家、393 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20.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改造。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21.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 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 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 治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上海市重点推进化工、包装印刷、家具、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完成300 余家治理任务。江苏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橡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油烟、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5000 余家治理任务。浙江省重点推进制鞋、纺织印染、板材加工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污水处理厂除臭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000 余家。安徽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554 家。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 年1 月1 日起,长三角地区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 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 克/升的涂料。

强化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 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完成首轮LDAR 工作。石化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 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稳定发挥实效。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 且小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 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 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 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 治理。2018 年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六)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2.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8 年底前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力争实现7—10 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

实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依据大气污染现状、季节性变化特征和传输规律,组织制定区域预警联动方案,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明确各级别的启动和解除条件,完善区域会商、区域通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由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向行政区域内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所辖地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各地市(区、省管县等)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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