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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除背压机组外 不再新上燃煤发电项目

2018-11-13 15: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发电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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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大力推广绿色城市运输装备

(1)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步伐。2018年,由市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并对轨道交通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大力发展公共绿色交通。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根据需要制定机动车限行、禁行管控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装备、装卸设备。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配套建设充电桩等设施。全市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及轻型物流配送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2018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2019年底不低于85%;2020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年底不低于30%;2019年底不低于40%;2020年底不低于5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商务局、房管中心、财政局、邮政管理局、事管局、质监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消防支队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重点区域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7.开展新生产机动车源头治理。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聘请专业机构全面开展对机动车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按照国家第五阶段新车排放标准,将销售量较大、年检合格率低、路检超标率高、新车检测排放高和新技术等五类重型车型作为新车抽检重点,严查车辆环境保护设施配备,对假“国五”、假“国六”机动车予以查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同类产品并予以严肃处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焦作海关、商务局、公安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加强在用车辆污染监管

(1)全面规范社会化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构的运行管理。2018年,开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为专项行动,利用市机动车监控平台,有效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对擅自上路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

(2)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2018年底前,六县(市)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列入“黑名单”,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3)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9.突出重型柴油运输车辆治理。开展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主要入市道口开展外埠入市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在市内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达标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外埠进我市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强力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边排查边执法查处的形式,开展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严禁“冒黑烟”等污染严重的施工机械进入工地施工。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二维码环保标志,严禁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未张贴环保标志)施工机械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进行施工。2019年,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的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或清洁化改造。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1.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完善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颁布机动车“限行、限号”方案,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打好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清洁标准,加强城市绿色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32.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1)开展大规模土地绿化行动,推行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对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宾馆、文体中心、桥梁等大型公共建筑周边的裸露土地进行高水平绿化,丰富绿化景观。对城区主要广场硬铺装面积较大、绿地面积较小的地块,兼顾使用功能和景观效果,采取破硬造绿、见缝插绿等方式栽植大规格乔木,为群众出行提供绿荫庇护。对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绿地中的裸露地,进行绿化补植,做到无绿化死角和盲点,无裸露泥土。对城区现有室外停车场实施实施绿化改造,建成上有林荫覆盖、下有高羊茅等耐践踏草坪嵌草铺装的生态停车场;对市外停车场实施硬化改造,鼓励实施绿化改造。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35.3%、35.6%、35.9%,实现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30%、60%、80%以上。(市园林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铁办、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推进森林焦作建设。积极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经济,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强林业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建设,努力改善全市的生态环境,2020年底前,完成森林资源培育任务45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人,城市重要水源地绿化达到95%,水岸绿化达到90%。(市林业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园林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3.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焦作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区)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城管局牵头,市爱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4.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监督员、网络员、管理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置砂浆,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对未落实“六个百分百”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查处,冬季采暖季期间实施停工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园林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5.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深入推进“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在做好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同时,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车辆购置计划,2018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快车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城区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2019年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县市(城区)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标准。2020年全市所有县市(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标准。(市城管局牵头,市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6.大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矿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露天矿山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场所落实喷淋、密闭、围档措施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相关规定全面实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的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北山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7.强化煤场区域规范整治。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市所有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控煤炭一级和二级市场内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原则上实施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达到焦作市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其中,煤场数量多、规模大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规划设置煤炭物流园区,统一入驻标准,现有煤场必须搬迁入园。市城区不得设置煤炭物流园区。沁阳市、博爱县等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主要煤炭物流园区开展24小时驻场监管,确保防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劣质煤炭销售和流通。逾期未通过验收的煤场纳入关闭名单,由属地政府在2018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8.持续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3%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 “蓝天卫士”系统的应用,继续按照《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焚烧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及执纪问责的通知》(焦办〔2016〕37号)规定标准执行秸秆焚烧扣减地方财力,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城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9.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中氨气释放,防止二次颗粒物的产生。飞机喷洒农药要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控制飞行范围,飞行时间应考虑气象条件,避开污染天气,并提前3—5天发布飞行公告;有人驾驶固定翼飞机推荐用于荒滩、草甸等公共地带,无人机喷施农药应按照相关标准及要求执行。(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按职责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1.加强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和生活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2018年、2019年、2020年市城区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60%、65%、70%,县(市)分别达45%、48%、50%。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018年底,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9%,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2019年底,市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9%;2020年底,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攻坚战。健全完善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管理体系,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措施,差别化实施错峰生产污染管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2.提升环境预测预警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提高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2018年全面完成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初步形成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20年全面建成具有地域特色、覆盖县区的精准预报能力,构建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

43.建立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2019年底前,完成市级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与可视化平台建设,实现污染天气可视化管理,建立与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对接、共享和应用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与道路卡口遥感监测、工地监测监控、企业运输监控、渣土车定位等数据的实时对接,逐步建成集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评估和指挥调度为一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

44.开展大气污染源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细化、修订、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在此基础上,按行业、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建立本地“一企一档”的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库,实现一张清单管到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参与)

45.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完善空气质量预警业务化工作流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和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评价方法体系。细化应急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完成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公路错峰运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46.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案评估工作。结合清单的不确定性,每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校验和总结评估。2019年底前,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评估平台建设,实现重污染应急减排前评估和执行效果的后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47.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严格落实国家、省错峰生产相关要求,对钢铁、铸造、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管理,列入河南省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名单的企业豁免采暖期错峰生产。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8.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制定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打好环境监控及管理攻坚战。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实施科学管控、精准管控、精细管控,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各大战役提供保障。

49.提升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1)建立覆盖全面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现有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础上,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2019年底前,全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20年底前,以3—5个村的覆盖范围为单位,完成新增500—600个小型或微型村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基本实现全市村庄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在全市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测能力。组织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评价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与全省气溶胶激光雷达实现联网共享;2019年,依托国家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网,新增光化学组分移动观测车1辆;2020年,初步形成全市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开发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化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0.强化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1)完善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全市10吨以上天然气锅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的热风炉以及工业窑炉全部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不安装二氧化硫)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焦作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对使用烟囱或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完成采样平台建设和规范化整治。2019年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9年9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实现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构建VOCs排放监控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全市VOCs排放企业排查,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发布,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底前,在风神轮胎、好友轮胎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9年底前,按省规定要求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全部企业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全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2018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完成建设工地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安装,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严格落实扬尘管控 “黑名单、一票停工”等管理制度,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2019年6月底前,建立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1.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各地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或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2.提高污染动态溯源能力。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及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开展炭素、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提高污染动态溯源能力,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为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53.实施月度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在规范操作、优化程序的基础上,坚持对各县(市)区按月实行资金奖补和支偿,以经济手段倒逼各地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治理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成果运用,及时将各县(市)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奖补及支偿情况通报市纪委监察、组织部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54.实施绿色环境保护调度制度。积极推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鼓励全市工业企业申报创建河南省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强化环保、经济政策激励,引导企业降低生产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绿色转型升级,形成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分行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5.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6.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构建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内容的指标评价体系,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重点监控企业、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以及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倒逼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同时在重污染天气以及采暖期等特殊管控时期实行严格管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城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7.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注重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按照“少污染少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等配套制度,并与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等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在促进污染减排、转变发展方式、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取得更大实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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