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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2018年海南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和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确定 2018 年市场直接交易总量为 2 亿千瓦时(含)以内。市场主体须符合《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件,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方可开展市场交易,注册后当年不能退出市场。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计划基数电量和计划交易电量),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
详情如下:
2018 年海南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和《海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结合《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琼工信运行〔2018〕368 号)和《关于做好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琼工信运行[2018]399 号)的有关规定和根据海南的实际情况,制订 2018 年海南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一、交易原则
(一) 坚持 市场 主导
建立健全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电力交易市场有序竞争、开放竞争,建立市场发挥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求关系,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电价响应。
(二)坚持政府引导
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综合考虑发电、供电、用电各方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稳定省内用电量等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平衡发电、供电、用电三方利益。
(三)坚持契约精神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崇诚实守信典范,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有效维护各方主体利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坚持节能减排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节能发电调度有关政策要求,以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均衡协调推进,优先保证清洁能源消纳。鼓励和引导用电企业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电力需求侧与供给侧良性互动。
二、市场主体注册
市场主体须符合《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件,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方可开展市场交易,注册后当年不能退出市场。确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交易中心组织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备案;市场主体退出后,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未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用户由电网企业按照目录电价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企业注册待准入相关规定
制定后另行确定。
(一)注册流程
1.市场主体根据注册要求完成《注册申请表》、《注册信用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填写及准备后,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线上自助注册,也可携带所要求资料及原件到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注册申请。
2.交易中心根据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关于电力市场主体准入要求,对市场主体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若审核未
通过则告知市场主体原因,市场主体按要求整改完毕后可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3.在注册申报资料全部审核通过后,市场主体按照交易系统的相关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可根据交易规则参与相关交易。
(二)注册提交资料
1. 电力用户
1)海南省电力用户注册申请表;
2)电力市场注册信用承诺书;
3)指定或授权参与市场交易人员的授权证明文件;
4)海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提示书;
5)若为内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法人单位授权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
2. 发电企业
1)海南省发电企业注册申请表;
2)电力市场注册信用承诺书;
3)指定或授权参与市场交易人员的授权证明文件;
4)海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提示书;
5)企业营业执照
3. 电网企业
1)海南省电网企业注册申请表;
2)电力市场注册信用承诺书;
3)指定或授权参与市场交易人员的授权证明文件
三、交易规模、品种及方式
(一)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和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确定 2018 年市场直接交易总量为 2 亿千瓦时(含)以内。各发电机组交易电量上限=K×参与市场化交易机组容量/全部准入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年度交易规模(2018 年系数 K 暂定为 1.5),海口电厂交易电量上限为 4877 万千瓦时,东方电厂交易电量上限为 10345 万千瓦时,西南电厂交易电量上限为 5172 万千瓦时,昌江核电交易电量上限为 9606 万千瓦时。
(二)交易品种及方式
1. 省内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自主协商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确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于规定时间内在海南电力交易系统中填报,原则上应由售电方(电厂侧)发起,购电方确认(用户侧),经安全校核后,签订交易合同。
2. 省内年度双边挂牌直接交易
在双边协商交易后,如果交易电量未达到上限,则由交易中心发起双边挂牌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分别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申报挂牌电量和价格,市场主体可以滚动调整电量和价格,买卖双方自主摘牌。交易结果经安全校核后,签订交易合同。
四、交易价格机制
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直接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即为电厂侧直接交易结算的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应不高于电厂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用户直接交易电价中,海南电网的输配电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对海南电网输配电价的最新规定执行。
五、交易组织及交易时序
首先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其次开展年度双边挂牌交易,年度电量需按月分解,如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已达年度上限,则不开展年度双边挂牌交易。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不能参与交易。
(一)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
1.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年度分月的交易电量和价格后,由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发起申报,电力用户在时间节点前进行确认,在交易系统形成初步的年度交易意向,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协商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和原因返回,交易中心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
2.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发电企业购电,当电力用户选择两家及以上发电企业购电时,必须在交易系统中明确合同电量分配原则和结算顺序。
3.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如果超过年度上限,按照时间优先顺序进行削减。
(二)年度双边挂牌直接交易
1.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后,如成交电量未达到年度上限,则剩余电量继续开展年度双边挂牌交易,双边挂牌交易采用双挂双摘的形式开展。
2.双边挂牌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别通过交易系统同时申报挂牌电量和挂牌价格(市场交易价格),采用相互摘牌、滚动调整、即时成交的方式开展。
3.买方或卖方根据挂牌电量和挂牌价格,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摘牌,成交价格是挂牌价格,双方可以重新挂单。当成交量高于双边挂牌交易计划总电量时,按买方(卖方)市场主体摘牌时间顺序进行削减,如同一时间成交的按照等比例削减。
4.挂牌交易成交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年度分月的交易电量和价格后,由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发起申报,电力用户在时间节点前进行确认,交易中心在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挂牌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和原因返回,交易中心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
六、安全校核
(一)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协商和双边挂牌交易闭市后第 1个工作日分别将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中心。
(二)安全校核未通过时,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意见,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三)双边协商和双边挂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照时间优先顺序进行削减。
七、交易合同
(一)市场交易合同
市场交易合同分为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市场主体按照自主、平等原则,可对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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