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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苏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2017年8月9日,《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发布的两细则中,信息量很大。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要点如下:
细则中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具有与配电网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条件。
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价格、承担配电网内到户接入线路工程、配电业务独立核算作为优选条件。
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
11.第一个省级增量配电网技术规范纲要出台:《江苏省配电网业务放开技术规范纲要》发布
2017年8月,江苏省发改委和江苏省能监办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其中在《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中,专门强调:“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工程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标准体系》(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近日,传说中的“技术标准体系”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至此,第一个省级增量配电网技术规范纲要出台。
《江苏省配电网业务放开技术规范纲要》中称,为确保江苏省增量配电网业务放开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江苏省内与增量配电网业务相关的规划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用电服务等均须满足《江苏省配电网业务放开技术规范纲要》明确的电力法律、法规、部委条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并可参照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开展相关工作。
规范纲要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增量配电网业务,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用户服务、安全工作。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均适用于技术纲要。
12.浙江加快推进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1月底前明确项目业主
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通知中称,浙江省海盐云计算及智能中心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纳入国家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须在2018年1月底前明确。若参与投标的企业少于两家,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国家电网及其具有资产、人事、管理关系的分(支)企业不得单独投标,可以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外商不得单独或以具有控股地位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13.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确定6个区域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2018年2月2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了《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方案中称,确定济南市高新区智能装备城等6个区域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关于试点项目业主的确定,方案中提到,委托试点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选确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选择等方式择优确定增量配电网项目股东,在各股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
14.全国首个省级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出台:福建配电价格未通过招标形成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2018年4月8日,福建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配电价格未通过招标形成的,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放开增量配电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销售电价。
15.全国首个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面世 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代收政策外其他费用
2018年9月19日,江苏能监办发布了关于《江苏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这是全国首部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将对增量配电网企业服务起到规范作用。
意见中提到,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配电区域内用户主体性质分别执行市场交易价或销售目录电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向配电区域内用户计收电费。增量配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16.浙江《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意见: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
2018年10月9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放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以外的销售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浙江省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华南地区:
17.《海南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17年5月9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当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导编制的配电网规划,并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获得省级能源管理部门批准。增量配电网项目应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配电网区域划分的规划和接入上级电网的规划。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公司。
18.海南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优先选电力自供区、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区域等组建售电主体
2017年12月19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并报送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通知中称,海南省增量配电业务优先选取电力自供区、部分工业园区、土地成片开发的区域、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区域等组建售电主体,开展增量配电建设,参与市场竞争。还未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认真组织研究,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鼓励有关能源企业开展上述三个市县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申报。
通知提出,从2018年1月起,请有关单位每半个月(每月13日、28日)书面向海南省发改委报送一次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包括试点项目业主确定情况、业主股权结构、配电区域划分情况、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办理情况和相关文件证件的扫描件等,以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列入国家第一批改革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项目业主报送。列入国家第二批改革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暂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海口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业主确定并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报送。列入国家第三批及以后的试点项目,参照第二批试点项目做法执行。
西北地区:
19.陕西榆林:将增加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开展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
2018年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榆林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到2021年,陕西榆林煤电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其中外送1500万千瓦。支持榆林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行煤电用联动,增加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开展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
20.甘肃第一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建设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
2017年12月6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第一批试点项目建设应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任何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21.陕西将对符合条件的增量配电网核定独立配电价格
2018年3月,陕西省物价局发布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其中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措施提到,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措施。一是跟踪评估输配电价执行情况,促进省内电力直接交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环保电价等政策。二是科学核定区域电网和增量配电网输配价格,按照区分功能、尊重历史、促进交易的基本原则,测算制定西北区域电网首个监管周期输电价格,促进省际间电力交易和我省电力外送,对符合条件的增量配电网核定独立配电价格,为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配电服务。三是落实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降低“煤改电”用户用电成本,全面落实我省已出台的支持清洁取暖各项政策措施,利用谷段低电价政策支持“煤改电”发展。四是及时调整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销售电价,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
22.宁夏加快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业务区域成熟一片划定一片
2018年10月25日,宁夏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函中强调,增量配电业务区域成熟一片划定一片,尽快将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工作推向正轨。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各地试点工作,严禁出现干预招标,强制要求控股、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在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设置障碍等问题的出现。各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25日前向宁夏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全区所有已经列为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第一批试点项目务必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业主并划定供电范围,其他务必于2018年底前完成主体确定并划定供电范围,具备条件区域要尽快划定范围申请许可、具备条件的项目要尽早开工建设,对于推进进度缓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自治区将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责任人。
西南地区:
23.重庆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31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重庆市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市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通过规划明确试点项目的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有利于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在发改经体〔2016〕2480号文件印发前,未按程序确定项目业主的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鼓励社会资本整合多方资源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竞争者搭建招商引资平台,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引入先进理念、技术、资本和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运营模式的选择不影响项目业主对配电网的特许经营权,项目业主对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始终全面负责。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24.云南售电侧改革方案:有序放开增量配电网
2017年1月18日,云南省正式下发《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有序放开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当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导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符合条件、可以开展配电网运营的售电主体目录。在目录内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同时确定配电区域范围。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25.四川亮剑增量配电 电网公司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
2018年10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包括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可以参股。增量配电区域内包含少量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用户,其运营主体可由各地自行确定国有控股或社会资本控股。
增量配电网作为配电网企业,享有配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视为电力用户,无需向上级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方案批复后,必须在2个月内确定项目业主,1年内建成投运。洪雅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2019年6月前建成投运。泸州金融商业中心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南部县工业集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必须在2019年1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2019年12月前建成投运。
除此之外,南方能监局发布过一则《关于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单独列入区域性政策。
区域性政策:
26.南方能监局再发文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 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
2018年8月9日,南方能监局发布了《关于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响应能源局号召,从简化优化部分配电项目核准(审批)证明材料、简化优化相关负责人从业证明材料、简化优化配电区域证明材料、简化优化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证明材料四方面简化优化电力业务许可条件,再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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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亮点解读(来源:微信公众号“配售电研究中心”文||赵文新)概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4月2日颁布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该文件修订日期落款写在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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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8年制定的原《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进行了修订。看到新修订的《办法》后,不少人向观茶君表达了失望,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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