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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对诸多电力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甚至产销一体的分布式发电业主)而言,正在或即将步入能源市场化时代,“上平台做交易”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电力市场主体选择。随着注册入市的市场主体数量与日俱增,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功能和效用日渐完备,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ID:zgdlqygl作者:杨威 崔正湃)
交易平台的生产资料是数据,交易平台的生产工具是规则,因此交易平台所有关系均体现了“数据和规则”这两个核心要素。数据的采集、处理(算法实现)、使用的过程,包含着规则;规则的制定又源于对数据的理解和使用能力,以及交易平台的价值观(此点通常较少提及)。本文试图将“数据与规则”这两个基本因素,拆解成交易平台的十个关系来剖析。
交易平台与需求方
传统商业模式大都是单向的价值链条,需求方(用户)通常是这个价值链上的最终环节,消费者也是整个商业活动的买单方,在该模式下,需求方往往拥有较大的主动性和话语权,需求方的意愿和态度直接决定了该价值链条能否有效运转。因此传统商业模式下“顾客就是上帝”的说法,虽然夸张却也符合逻辑。
但在互联网平台,“顾客就是上帝”的规则将被重新改写。互联网平台本质上是一个多元主体复杂互动的商业模式,平台上的用户既不是其直接买单方,更不是平台需要服务的唯一主体,尤其互联网平台上海量用户实时、千差万别的需求,单个用户的特殊诉求只能在这张巨大网络的复杂互动中,或者被解决或者被忽略,无法期望象传统商业模式一样,会满足每个用户的单独诉求。事实上,即便在传统商业模式下,不同的产品和品牌会也会定位不同的用户,用户对相同产品和品牌的不同诉求,在传统商业模式下也不一定都有解。
如前所述,互联网平台除了连接者、匹配者、市场设计者,某种程度上还肩负着监管者的职责,平台通常会惩罚行为不良的用户,以确保在这个平台上活动的绝大多数群体都可以获得良好、持久的体验。为此互联网平台往往会引入并建立双向、实时、公开、持续、累积的评价体系,这不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难度、促进平台上各方的交易与交往,也约束着平台上的各个主体,让平台的运行秩序得到优化。
相比于传统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与需求方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买单的单向关系,而是一种高度黏性、彼此依赖、深度互动的关系。互联网平台虽然不会“一对一”地平等地对待每个客户,但是基于自己的数据能力和算法能力,互联网平台又远比传统企业更了解用户,从而可以更快、更准确地响应用户的特殊需求。这是传统商业模式下用户从未享受过的服务。在互联网平台模式下,用户的体验更好,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针对电力交易平台与需求方关系,需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信用管理。交易行为最大障碍是信用难以建立,信用不足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与产品或服务交易。而真实的消费数据是积累信用的最佳途径,经由消费数据积累形成的信用大数据,则是消除交易双方疑虑的利器,更是交易平台最宝贵的资源。目前各方对交易平台获取的用户电量等信息究竟是作为私有信息(仅该用户拥有)还是公开信息(可面向市场主体发布)各执一词,本文认为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所产生的信息应归交易平台所有,这符合经济学中“科斯定律”,即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管一开始它的产权归谁,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它、能最大化其价值的人手里。当然其归属今后可以通过修改《入市协议》或《平台使用协议》进一步完善确认。
同时,交易平台应将此类信息面向注册的市场主体进行公开发布或定向推送,这有助于市场主体消除信息不对称壁垒,建立交易信任,同时约束不规范行为。如中长期交易过程的电量偏差确实难以避免,各地大都通过偏差考核进行约束,但很少采用信用评价进行规范。如果交易各方均可以查询或了解相关方的历史电量信息,对于经常性偏差较大的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减少甚至不与其达成交易,由此规避潜在的风险,从而进一步提升交易平台运营效率。
二是提升用户体验。现阶段,在能源互联网和能源市场化的双轮驱动下,能源行业正由“能源即商品”的概念向“能源即体验”的模式转变。传统模式下电网企业作为被动的产品提供者,“不停电就是最好的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改变:如部分用户需要大量甚至全部使用“绿电”,部分用户希望降低用能支出,传统模式确实难以有效应对多样、时变的用户需求。今后电网企业、交易平台以及配售电公司要主动向“体验缔造者和引领者”的角色进行转变,以进一步满足电力用户个性化的需求,比如定制化的消费清单,可以根据实时能源使用情况提供最优的用能方案,只有电力用户的用能体验改进提升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服务体系才算是初步建立。
交易平台与供给方
互联网平台最大功用是将用户实际需求与潜在的供给方连接和匹配起来,并让它们在平台上,这个新兴商业模式中互动。平台的繁荣与持久,取决于平台上市场主体的活跃度、规模度与忠诚度,而这些又取决于供给方对需求方的吸引力、需求方对供给方的满意度。
因而,在互联网平台模式下,平台与供给方是共生共赢的关系,它们与需求方一起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的结构,其中需求方是价值消费方,而平台与供给方的联合体则是价值提供方,平台与供给方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在于如何共同创造价值、进而如何共同分配价值。互联网平台出于持续满足用户需求的目的,会设置更好地规则激励供给方不断提升其产品与服务水平;而供给方则依赖平台找到自己最合适的用户,充分利用好平台,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针对交易平台而言,其供给方除了发电厂(包括可再生能源)之外,还包括售电公司。现阶段交易平台与供给方应共同构建好价值提供联合体,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深供给、做精匹配。电力用户需求千差万别,精准匹配用户需求难度极大。这一方面需要提供多样化的选择,确保交易平台提供的正是用户所需要的。部分用户倾向选择“绿电”,就需对诸如“云计算”、“大数据”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部分用户倾向选择“低价”套餐、甚至作为可中断负荷,未来时段存在弃风、弃光时,就可以较低的电价吸引用户多用电,也可以缓解可再生能源弃电困扰。另一方面需要做好精准匹配工作,发电厂作为供给侧,难以深入把握用户真正的消费需求。交易平台可为电力用户提供展示需求和挑选供给方的解决途径,电力用户既可以发布需求,由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应答匹配其需求;同时电力用户也可以主动与信用评价好的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建立联系。依托供给方(含售电公司)与需求方的良性互动,有效实现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做深供给和做精匹配两者相辅相成,通过做深供给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为实现精准匹配提供可能;通过做精匹配进一步摸清用户真实需求,为做深供给指明方向。
二是做好对用户有价值的生态圈。现阶段社交网络花样繁多,但大部分都是无效社交,公众不是为了社交而社交,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工作生活而社交。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都是企业用户,要增强用户的黏性,最重要的就是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而产业链,就是企业用户的“朋友圈”。依托交易平台,可以实现能源供给、能源消费各方的资源复用与相互加成,这才是综合能源服务的真谛。如数据中心通过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一方面获得了“绿电”一方面降低了用能成本;同时数据中心应大量购买相关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绿证”,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有助于可再生能源企业及时获取补贴,降低资金压力,实现数据中心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共赢,夯实双方合作的基础。顺便而言,可再生能源“绿证”交易通过交易平台开展,是不二选择。
交易平台与电网企业
在没有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前提下(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该工作),可以大范围推行市场化交易,这源于电网企业的信用背书,电网企业从多个方面为市场化交易进行担保:一是市场主体现有结算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组织各方进行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承担了部分用户可能的欠费风险,而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可以及时足额实现电费结算。二是电量偏差调剂电网发挥了蓄水池作用,承担了市场化用户的保底供电责任,为交易各方免除了后顾之忧。部分省份交易规则规定,如发电企业出现偏差或违约时,电力用户正常结算、发电企业滚动至次月补足差额部分,电网企业不仅承担电量偏差甚至还需额外垫付部分资金。可以说,正是电网企业高度的政治站位和担当意识,才确保了电力市场化交易稳步推进。
为进一步发挥交易平台在能源市场化的作用,并共同与电网企业推进能源互联网业务,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深刻认识能源互联网和能源市场化双轮驱动的能源变革。随着新能源技术的快速发展,风电、光伏平价上网加速推进,页岩气、可燃冰开采以及核能开发日益实用化,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成本将不断降低,能源行业正由有限、高价的能源供给向充足、低价的能源供给转变。随着分布式电源技术蓬勃发展,能源供给正由集中式产能向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的模式演进,能源供给也正由单向的能源供应向双向的能源流动转变。互联网时代能源行业从价值观到运营细节都需要更新,以客户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体系将是能源行业在融合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给能源行业带来的最大改变,即能源行业正在从“能源即商品”向“能源即体验”转变。在改革的洪流中,电网企业既要满足日益严格的监管和能源结构调整的迫切需求,又要面对用户需求的多样性、能源市场开放后新进入者的挤压式的诸多挑战。因此,电网企业要依托交易平台积极应用能源互联网、有效应对能源市场化,围绕用户需求不断优化完善业务流程和服务架构,不断巩固、拓展、提升其在能源互联网生态系统的总体优势和综合价值。
二是强化交易平台职责,积极应对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生态。传统的统购购销模式下,电网企业处于中心环节,一边是发电一边是用户,业务流程通常为发电、输(配)电、供(用)电,其电力流向和资金流向相对单一;同时由调度机构保障实时电力平衡,电力流中包含着信息流。该模式下不论是电力流还是资金流,均是以电网为中心的单向流动。随着市场化交易深入推进,电力行业的运转日益呈现出“双循环”的特征。一方面是电网外循环,主要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调度机构和交易平台构成,以电力流和信息流为主,主要实现交易信息匹配、交易合约建立;一方面是电网内循环,主要由调度机构、营销部门、财务部门和交易平台构成,以信息流和资金流为主,主要实现交易结算、资金支付,保障交易顺利实施。因此在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生态中,交易中心位居“双循环”的枢纽,交易中心的职责和职能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外需做好面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对内与调度、营销、财务等系统实现对接,尽可能实现内部流转、一口对外,避免市场主体多头联系。
三是交易平台要协助电网企业重构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2018年国家电网公司1号文,聚焦“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服务体系”。随着电力批发和零售市场逐步建立、分布式电源参与交易、电动汽车V2G运行,电力行业存在多样化的供给和需求,不同利益主体需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供需信息匹配,进而达成交易,能源产品交易需要借助于交易平台完成。能源增值服务同样需借助于交易平台完成。综合能源服务公司可以为用户提供市场化购电、合同能源管理、用户侧负荷优化、需求响应、能源托管等一揽子用能服务,不仅可以提供节约电费综合方案,还可以通过节能改造服务等技术手段提升用户用能效率,并通过智能安全运维保障用户安全用电,满足用户多样化用能需求,实现企业与客户互利共赢。
两级交易平台
互联网平台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但是,相比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更加特殊。随着市场日渐成熟与用户选择,最终每个领域的超级平台最多不过两三家,如电商平台京东、阿里等;有些领域甚至是一家独大,如社交领域微信。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另一特点是,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也经常陷入竞争,比如电商平台、内容平台与社交平台之间,为了争夺渠道入口,不同类型的平台之间也关系紧张。当然互联网平台更有合作的一面,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也在共同培养用户新习惯、共同催熟新市场、共同探索新规则、共同推进新业务,平台间的合作对于新的商业模式建立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互联网平台之间最佳的关系一定是竞合关系(既竞争又合作),彼此良性竞争、彼此共同合作、共建良性平台生态圈,这是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最佳关系。
就交易平台而言,目前存在区域和省(区、市)两级交易机构,区域交易平台(如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与省级平台不仅是竞合关系,更是互补关系。
对于售电公司注册,区域、省级交易平台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目前售电公司“一地注册、全网共享”的注册管理模式,更多售电公司选择在区域平台注册,出现上述情况更多是售电公司投机心态所致,事实上,鲜有全国范围均开展了业务的售电公司。目前售电公司较为单一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售电公司要么有用户背景、要么有发电背景,均带有浓重的地区或地域特征。未来随着售电公司业务开展日趋理性,以及履约保函制度广泛施行,其注册地的选择也将日趋理性,平台之间竞争的关系将日益淡化,平台之间合作的关系将日趋紧密。两级平台间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交易组织方面,提升交易选择自由度。以用户或售电公司选择为主,需求方既可在区域平台上与省外电厂达成交易,也可在省级平台上与省内电厂达成交易。在给予需求方充分选择权的同时,更要确保需求方收益最大化,省外电厂让利多,多与省外电厂达成交易;省内电厂沟通便捷、交互成本较低,多与省内电厂达成交易。两级交易平台共同为需求方和供给方达成交易提供便利,切实做好连接者、匹配者的角色。同时要依托电网企业的信用担保,撮合互不相识的需求方和供给方达成交易,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是交易结算方面,协同做好资金结算支付工作。现阶段各省的电网企业均有其固定的供电营业区,并负责区域内电力用户的计量抄表电费发行工作。与此相匹配,市场化用户和售电公司的结算必须通过省级交易平台开展;如用户与区外电厂达成交易,则需区域、省级交易平台协同开展结算工作,这对交易平台间信息共享模式和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市场规则设计,应充分发挥区域交易平台引领作用。打破省间壁垒,构建统一电力市场,增加用户交易的自由度和选择权,更要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相对统一。所有市场主体基于相对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框架开展交易,可以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认知程度,有效降低交易门槛,大幅提升交易便利性,为远距离、大规模的跨省跨区交易奠定基础。由于跨省跨区交易需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因此宜由区域交易平台牵头、会同省级交易平台共同完善市场规则,做好顶层设计,实现区域和省级交易规则有效衔接,实现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
综上,交易平台间的合作要远大于竞争,区域、省级交易平台需进一步依托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共同推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现交易联盟共建、市场信息共享、市场规则共创、交易结算共商,共同构建“统一市场、两级运作”交易新格局。
互联网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乃至个人生活中一个强大的新变量,必将引发一系列显性、隐性、意料之中或意想不到的结果。同样,在能源行业融合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同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进一步影响和推动着能源市场化和能源互联网变革。交易平台十大关系,其中有些已经较为显性和紧迫,有些则会更加隐性与长期,有些则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交易平台是生产关系的变更或调整的产物,数据作为平台的生产资料,规则作为平台的生产工具,交易平台、数据和规则,三位一体必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然也需要多方合作与多元智慧才能求得最佳方案,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持续迭代、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版权声明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11期,作者就职于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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