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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02-11 14:3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天然气湖北省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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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 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第十二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配气价格。

第十三条 配气价格按同一区域所有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之和除以年度配送气量之和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供销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配气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供销差率(含损耗率)原则上按新建管网4%、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确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2。

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筑区划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7%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五)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按自用气量占储气设施气量的比例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城镇燃气企业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和气量,在同业对标、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其成本支出可合理疏导。对外销售的部分,储气服务价格和天然气对外销售价格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60%的,按设计能力的60%计算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6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第十六条 为便于政府制定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可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成本分配具体办法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推进燃气企业将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延伸至用户户表,由燃气企业统一投资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计入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益。

第四章 试行价格和校核

第十八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短途管输试行价格和配气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和调整。

第十九条 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同步疏导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如管道(网)投资、输配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

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前述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制定或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动态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当连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不执行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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