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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环境将更加透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2019-02-22 17:47来源: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跨区跨省交易电力交易电力市场化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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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能源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按照《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编制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四条,明确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活动中信息披露职责分工、信息分类以及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周期,并规定了保密责任和监督管理方式。随着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电力交易环境将更加透明,有利于维护好市场秩序。

售电企业应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信息,售电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持续符合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售电公司应当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于当年9月底前披露半年报信息,于次年3月底前披露年报信息。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网总调,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能源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按照《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编制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另附)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18日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和《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等规定、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简称南方区域)之间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所有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南方电网公司和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是指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市场成员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成员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市场成员披露市场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准确、透明的原则。市场成员有义务按本细则规定提供和披露信息,同时具有获取市场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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