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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到2020年累计关停淘汰煤电机组12万千瓦以上

2019-02-26 09: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电去产能煤电机组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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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丘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丘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其中指出:

到2020年,累计关停淘汰煤电机组12万千瓦以上(主要指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煤电布局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年底,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

煤电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到2020年,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300克/千瓦时,进入全省先进水平行列;在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电煤运输、储存环节污染排放明显减少。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商丘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8〕86号)规定,有序、有效、有力推进全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为前提,按照“依法合规、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施策、有序推进”的原则,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能源业转型发展、环境污染治理攻坚、集中供热清洁取暖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标准、经济、市场等手段,坚决淘汰一批煤电落后产能,加快降低煤电机组供电煤耗、提升供热能力,构建绿色高效安全的电力、热力供应体系,促进煤电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保障企业用电、用热负荷的前提下,通过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淘汰企业自备煤电机组。到2020年,累计关停淘汰煤电机组12万千瓦以上(主要指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现有统调电厂煤电机组实施节能和供热改造。

——煤电布局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年底,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

——煤电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到2020年,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300克/千瓦时,进入全省先进水平行列;在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电煤运输、储存环节污染排放明显减少。

二、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予以关停。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2.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3.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纯凝煤电机组。

4.未实施节能升级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未实施环保改造,或环保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

6.重点区域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7.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二)违规建设且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机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限期予以清理。

(三)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关停淘汰验收程序

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由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与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

2.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

3.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

6.电网运行记录证明。对并网运行机组,由电网企业出具,逐一列出机组容量、并网与解网时间、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对孤网运行机组,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运行记录等材料。

四、主要任务

(一)按规定关停服役期满煤电机组。运行年限达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规定有效期限的煤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煤电机组)原则上要按期退役,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30万千瓦煤电机组,发电企业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出延寿申请,未按规定提出延寿申请或延寿申请未获通过的,有效期满后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予以关停。原则上不再受理亚临界3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延寿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严查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煤电机组。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要求,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但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的煤电机组,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经河南能源监管办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原则上予以关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关停的,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作出说明报经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关停。(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集中清理“僵尸”煤电机组。商丘供电公司要全面梳理2015年1月1日以来无发电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由商丘供电公司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函请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商丘供电公司函请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据确认结果按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函请省电力公司按规定予以电网解列,不再纳入我市现役煤电机组统计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商丘供电公司,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严格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电厂,要结合淘汰高耗能行业产能,坚决予以关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低温省煤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机组余热余压利用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推进30万千瓦煤电机组供热提升改造、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国内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强化煤电机组环保和供热监督。充分利用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煤电机组环保排放指标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全市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发电,并由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关停。建立健全热负荷在线监测及调度支持系统,加强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监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热电比要求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支持政策,并适当减少设备利用小时数;对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予以关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优化电煤运输、储存方式。加强电煤运输环节污染控制,鼓励煤电企业加快实施运煤“汽改铁”和利用管廊、皮带廊道等输煤,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煤电企业要完成铁路水路或管廊、皮带廊道等运煤方式改造。对确需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运输车厢要采用集装箱或封闭式车厢,燃料要采用LNG(液化天然气)或CNG(压缩天然气)。加强电煤储存环节污染控制,到2020年,煤电企业要全面完成煤仓全封闭改造。加快提高煤电机组锅炉入炉煤热值,到2020年,煤电机组入炉煤发热量力争达到5000大卡/千克。(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做好供热替代工作。列入关停计划的热电企业要编制科学合理的供热替代方案,详细列出用热对象、影响程度、替代途径和完成时限等,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其中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还要经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供热替代工作要在机组关停前完成,确保热用户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为电网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电网企业要根据煤电机组关停规模和时序,制定配套电网建设规划,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督促有关停任务的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确保不发生因职工安置引发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在发电企业内部安置分流职工,煤电机组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发电企业要在机组拆除前完成职工安置工作,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职能部门或央企二级以上公司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严格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程序,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后,由关停企业移交当地电网企业。关停机组设备原则上要报废、损毁,不得在国内异地使用。(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电量补偿政策。公用煤电机组按期关停后,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期的补偿电量;明确不参与“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建设高效环保煤电机组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的补偿电量。补偿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照全省同等级公用煤电机组上一年度平均发电量确定。应关停但拒不关停或未按期关停的公用煤电机组,企业不享受关停补偿电量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商丘供电公司等配合)

(二)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后,企业可与拥有大型高效清洁机组的发电企业开展合作,原自发自用电量由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并作为增量参与市场直接交易,承担代发电量的大型高效清洁机组不扣除年度基础发电量。代发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前3年平均发电量确定。执行期限按照自备煤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剩余有效期计算。代发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确定。电网企业按照代发电量协议价格,加上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原有系统备用费、合理线路损耗费等,定向销售给关停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企业将自备抽凝煤电机组整合为背压式煤电机组后,产生的装机容量和电量缺口,可参照代发电量政策执行。拥有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自备煤电机组并成为合格电力市场主体后,可纳入全市电力交易范围,优先予以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丘供电公司等配合)

(三)支持开展节能环保指标交易。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积极探索关停煤电机组排放指标和用能权交易。对采用清洁化运输的煤电企业适当增加其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减少采用汽车运煤方式煤电机组及城区煤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市环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商丘供电公司配合)

(四)支持关停机组土地流转。关停煤电机组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有计划的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企业倾斜。参照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等财政支持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按关停燃煤锅炉容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煤电企业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发电可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帮扶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电企业关停机组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交易收益等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明确关停政策享受范围。“十三五”期间按程序关停淘汰的机组可享受上述支持政策,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机组和连续3年不发电的“僵尸”机组不享受上述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丘供电公司等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

(二)压实工作责任。发电企业承担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关停。市直相关单位及时制定本部门支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及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煤电机组关停时序要求,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商丘供电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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