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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一)加快储气设施规划的编制
按照到2020年,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各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要求,编制印发我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短期内通过建设规模化LNG储罐应急,长期通过建设大型储气库保障,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省能源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根据储气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建设,确保储气设施项目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辖区域城市燃气企业要签订储气责任书,有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省级规划的储气设施项目建设,也可异地参股建设LNG储备站,完成储气建设指标。推动安宁盐穴地下储气库加快建设,力争2019年完成前期工作,2021年完成一期建设,形成储气能力1.5亿立方米,2025年完成二期建设,形成储气能力7亿立方米。(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对完成政府储气能力指标的储气项目省级应给予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储气能力建设指标,鼓励支持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及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储气项目;同时,加强对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储气设施的建设要在土地、选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优先保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
(一)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利用
加快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燃气公共服务体系,科学规划城镇燃气管网,加快燃气老旧管网改造;新建城市新区、住宅小区以及公共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天然气管网设施;设立举报电话,对不按照规定建设燃气管网和按计划通气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提高城镇燃气利用水平。把天然气作为与水、电同等重要的民生工程对待,强化城镇燃气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燃气设施改造;因地制宜使用天然气替代传统采暖方式,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鼓励迪庆、昭通等地区开展天然气壁挂炉、地暖等方式分户式采暖;鼓励在宾馆酒店、商业中心、写字楼、医院、交通枢纽站等制冷供暖集中区推广燃气空调。推进我省茶叶炒制、生活燃料、烤烟等以气代柴、以气代煤试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燃气覆盖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负责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燃气企业落实)
加快边远贫困地区燃气使用。统筹布局液化天然气(LNG)二级接收站、液化天然气(LNG)加工厂,加快液化天然气(LNG)接储一体设施建设。开展天然气下乡,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宜管则管、宜罐则罐,对不具备通管道气的边远地区采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等方式供气,打通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提高偏远及农村地区天然气通达能力。在有条件的地方大力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
鼓励传统能耗产业进行技术改造。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价格承受能力强、可中断工业用户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支持传统能耗企业进行清洁能源升级改造。积极对接产业升级和转移,发展以天然气为能源的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稳步实施工业“煤改气”。落实《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加快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步伐。新建、改扩建的工业锅炉、窑炉严格控制使用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气作为燃料。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开展工业锅炉、窑炉燃料天然气替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重点工业行业燃料升级。推进钢铁、玻璃、陶瓷、建材、机电、烟草、轻纺、石化、冶金等行业采用天然气替代煤炭、水煤气、油等工业燃料。各地新建同类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符合天然气发展规划下,支持工业天然气用户对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气源进行市场化选择。(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指导)
试点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具有冷热电需求的能源负荷中心、商业中心、旅游服务区、产业和物流园区等试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探索互联网+、能源智能微网等新模式,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能源局指导)
(三)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加气(注)站建设。各州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应统筹规划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矿区、机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等建设CNG/LNG加气(注)站,预留建站用地,加快CNG/LNG加注站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发展油气、油气电合建站。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建设企业自备加气站。加气(注)站选址确有困难时,允许利用符合规划的公用设施、工业、公共交通、物流用地作为站址。(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天然气在货运物流车辆、船舶燃料中的比重。积极推广LNG、CNG车船等绿色交通运输装备,有序推进车辆(船舶)更新替代,推动原装CNG动力汽车和重型LNG汽车代替汽柴油车,提高天然气在货运物流车辆、船舶燃料中的比重。政府、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把天然气车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更新替代计划,有序推进。鼓励发展渣土运输车、企业场内作业车,在通航河流、湖泊推广LNG燃料船舶,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对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船的上牌、年度审验采取便利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大用户直供。创新供销模式,出台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准确界定直供大用户,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大用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增设供气输配环节,加收输配费用,减少供气中间环节,稳步推进工业企业天然气直供。允许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进一步按照供给侧结构改革降低大工业企业用气成本,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
六、建立健全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服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打好绿色能源牌,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加强协同配合,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全力支持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出台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各燃气企业要主动作为,承担起主体责任,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确保我省天然气利用高效推进,有力有效促进把云南建设成中国最美丽省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保供应急预案,完善用户调峰清单。严格按照“压非保民”的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编制省级层面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州市级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主要燃气企业编制企业层面应急预案,于2019年4月底前报省能源局备案。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要及时研判,及时信息报送,采取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有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用气量的30%建立用户调峰用户清单,按照5:3:2的比例制定用户减限顺序,在供用气紧张时,做到有序压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清洁能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加强督促指导)
(四)做好管输分离的前期研究。深化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管输分离的前期研究,分步推进我省天然气支线管网独立,实现管输与销售分开,落实国家油气管网监管办法。(省能源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五)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坚决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能源局配合)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建立灵敏反应供求变化的价格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强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独立的储气调峰定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规范天然气下游市场秩序
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按照“谁授权、谁清理”的原则,加快对“圈而不建”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进行全面清理, 建立有效、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由授权主体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考核,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内容,由授权主体收回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修订有关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统一印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及特许经营权证,协议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经营范围、建设进度、投资计划,以及履行协议不到位,授权主体收回特许经营权,责令被授权人退出等内容。各州(市)、县(市、区)应按照新的合同范本,对新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年度考核管理,对各地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坚决杜绝“跑马圈地、圈而不建、售卖经营权”的现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实行城市供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经营权一体化管理。推进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城市燃气经营权同权,提高管道建设积极性。推进燃气市场资源的整合,对于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燃气经营权分离,已形成“上游-中游-下游”三级运营体系的地区,鼓励同一城市、同一区域燃气企业间采取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组建城市燃气集团,整合现有燃气公司的资产、人员为统一的集团公司,形成统一的供气主体,减少供气中间环节,确保事权一致,提高天然气保供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进国有燃气企业改革。支持国有大型油气企业优化整合,推进我省油气企业资产同质化整合重组,减少同业竞争,集中资源打造骨干企业,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省国资委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燃气企业配合)
(七)加大财政和投融资支持。纳入国家、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及地方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研究制定省级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的补贴政策;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出台相应财政支持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在相关项目符合授信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上市、挂牌、发债融资。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投资参与我省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天然气安全管理。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与天然气供应企业和主要用户共同建立天然气应急抢险管理平台,提高天然气应急管理能力。完善和落实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云南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职责分工,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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