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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转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9-03-22 13:13来源:深度能源观察作者:李明光关键词:电力市场配售电业务电力现货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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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9号文颁发以来,竞争性环节电价、配售电业务、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电力交易机构陆续组建,电力中长期交易稳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陆续启动,有效推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电力市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交易规则执行不到位、交易组织不规范、交易竞争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等突出问题。

一、能源局历经五年,三次征求意见

为完善市场监督机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分别在2015年、2017年和2019年三次就《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2015版本和2017版本更加聚焦于电力市场运行中具体事务,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注册、信工系公开披露与报送以及市场干预和争议处理等方面,详细枚举出合规或不合规的情形。而2019年最新版本,更多的是原则和框架性的概述。

2015年11月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国能综监管[2015]670号,征求意见截至12月15日。2015年版本共十二章五十七条,详见

http://zfxxgk.nea.gov.cn/auto92/201512/t20151201_1989.htm

2017年年中,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再次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共十一章六十条。详见http://sdb.nea.gov.cn/Doc/201772618181.pdf

2019年3月版本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都转变较大,详情见文末。

二、监管发电企业与所属售电公司关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售电企业公平参与市场交易,新版本《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依然强调监管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等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而且对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提出新的监管情形。

1.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当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确保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运营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形式的、或电网企业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电网企业所属售电企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

2.配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其配电业务与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业务应当实现财务分离。

3.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发电企业增项开展市场交易售电业务的,在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三、2019年版本首次提出建立电力市场自律监督机制

加强电力市场成员行为自律。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以及电力市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主体管理、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市场监管。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市场自律监督机制,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原标题:监管转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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