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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西铁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向商户下调电价,收取商业综合体内步行街商户和写字楼商户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1506778.53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48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22300.32元;收取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1593242.19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75(1.48+0.27)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27881.74元;收取9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2013880.30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5.42(1.48+0.27+3.67)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109152.31元。上述合计收取5113901.02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未降电费金额159334.37元。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北京市电网公司右安门供电营业所退还因上述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截至2018年12月底仍未向商户退款或者抵扣电费。
详情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4号
当事人:北京西铁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5KDD8D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根据举报线索,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12月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1日起分两批实施了10项降价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
根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市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2018年7月30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6号)规定:“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1.48分;2018年7月1日起在上述调后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下调0.27分”;2018年8月31日印发的《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887号)规定:“2018年9月1日起,本市城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67分”。
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向商户下调电价,收取商业综合体内步行街商户和写字楼商户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1506778.53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48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22300.32元;收取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1593242.19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75(1.48+0.27)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27881.74元;收取9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2013880.30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5.42(1.48+0.27+3.67)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109152.31元。上述合计收取5113901.02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未降电费金额159334.37元。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北京市电网公司右安门供电营业所退还因上述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截至2018年12月底仍未向商户退款或者抵扣电费。
从2018年11月19日开始,当事人向商户按北京市城区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26.67%的比例收取用电服务费, “用于补偿共用设施用电及甲方对乙方商铺供电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损耗费用”,与商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存在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用电费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2018年5月-11月用电统计表、应退金额统计表、账户明细表、室内步行街和写字楼商户用电明细表、通用业务审批流程、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单、电费收取情况、电费结算票据、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用电服务费补充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在2018年分别自5月1日,7月1日,9月1日起三次下调北京市城区目录销售电价,当事人未按规定下调电价,未将电力公司退款向商户退款或者抵扣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监价竞告〔201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确实存在对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退费不及时的情况,并已采取两项措施整改:一是截至2019年2月1日,已经向商户全部退还多收电费159334.37元;二是从2019年2月15日开始,取消向商户收取的用电服务费,改正了物业服务费与用电服务费中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用电费用的行为。本机关对该意见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已全额退还多收价款,并取消用电服务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推迟执行政府定价”,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现行电价执行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处以全部违法所得159334.37元一倍罚款计159334.3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玖千叁佰叁拾肆元叁角柒分)。
三、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没款。缴款码:***。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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