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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可以对授权事项制定管理办法等。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市(州)制定本级政府所在地、跨县(市)和其直属单位价格,其他价格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制定。县级区(含行政区、功能区、县改区等)不享有定价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东西湖、江夏、黄陂、蔡甸、汉南、新洲区)享有部分定价权,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六、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八、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管理。
九、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的规定管理。
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管理。
十一、按规定实施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措施,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国家、省殡葬服务管理要求及政策规定等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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