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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次文件的表述就清晰很多,专线供电也是接入用户侧电网,且涉及自发自用,后续的表述中也明确了发用主体可以不是一个法人。而且专线涉及与已有公共线路的交叉跨越,那么也就是说发电和负荷也必然不会被圈定于一个用地红线范围内。
相当于本次绿电直连的文件把年初7号文中的两条限制豁免了。
文件中规定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参照7号文,而7号文中也规定了仅有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以由专线供电的方式,且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电压等级为110(66)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
也就是说大型工商业专线供电的分布式光伏属于绿电直连项目,但绿电直连项目不一定属于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的范畴,因为可能有更高的接入的电压等级以及更大的装机容量。
在电力系统中,专线的应用同样也在源和荷两侧,以电网的视角向下看,不论是连接的电源,还是连接的负荷,源网或者网荷之间的产权分界点以下的线路,都视为是专线线路。
这条线路从电网的一个接入点,点对点到一个电源并网点或者负荷受电点,期间不会有任何非同一主体的电气接入。
产权分界点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结算位置,所以不论是发电量还是用电量,在专线上的电力损耗,都由专线的产权者来承担。
现在在此基础上,大型电源和负荷之间可以跨越用地范围的限制实现直连,将专线的概念在空间里拓宽。而且此举连接的是绿色电源,这样就为绿电的物理溯源提供了支撑,计量到位的前提下,溯源简单易得。
发展目标
(二)发展目标。
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第二部分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却挺有深意。
绿电直连项目的推出希望的是电源和负荷的共赢,所以一方面为了满足用电企业的绿色用能需求,一方面也为了满足新能源电源企业的发电消纳需求。
而且“源荷匹配”也超脱了二者之间谁跟着谁动这样的表述,双方一共构筑了“绿电直连项目”,主体责任对等。
除此之外,虽然是直接连接了电源,但并网型的直连项目从电网的角度看依然是一个大型的工商业用户整体负荷,那么但凡是工商业的用电量,那就要对等地与其他工商业用户用电量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点放到下一篇文章重点分析。
规范项目建设
(三)规范项目建设。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
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第三部分规定了什么样的电源和负荷可以互连成为“绿电直连项目”。
从表述中看,尚未接入电网或者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项目可以变更目的,开展直连。
也就是说一个已经建完的新能源电站,但因为某些原因还没有正式并网发电,那就可以成为大号的“表后”电源,进行直连。
或者一个新建规划的新能源项目,找到适合的负荷并顺利地完成线路规划和征地手续后,也可以直接开展直连工作。
对于负荷侧,新增的负荷可随负荷建设时就配套新能源电源项目。
但对已有负荷,想要开展绿电直连的话,要么是已足额清缴自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电力用户,要么是有降碳需求的出口企业。
一般的存量负荷按字面意思理解并不在规划范围中。
个人觉得存量的负荷并不会完全放开绿电直连许可,因为这是一个彻底绕开电网的接入方式,倘若允许隔壁家的屋顶光伏直接拉线进到我家的配电系统里,这对于局部电网的运行,对于用户台账的管理都将带来难以预估的困难。
而且多一度电的源荷直连,就少一度电的输配电费。
加强统筹规划
(四)加强规划统筹。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电直连项目的统筹规划,确保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用电负荷规模应有依据和支撑,直连线路、接入系统等按电压等级纳入省级或城市的能源电力和国土空间等规划,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备案。
直连线路应尽量减少线路交叉跨越,确需跨越的应做好安全措施。项目应编制包含电源、负荷、直连线路和接入系统的整体化方案,以专门章节评估系统风险、用电安全、电能质量等,并提出具体技术措施。
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应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应按照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第四部分虽然篇幅较长,但分析点并不多。
整体项目可研的编制相比过去任何一个新能源项目都要复杂,这需要调用设计院的诸多部门,而项目的评审也将面对很多专业。
文件也暂定了“绿电直连项目”的最高接入电压等级,基本和增量配电网或者大型电力用户的最高接入等级一致。
这侧面也印证了直连项目所对接的电源和负荷需要一定的规模。
那么,大规模电源的投资依然还会以国企为主,但优质的负荷也必然有更大的选择权,而且表后的电价靠双边协商,所以好负荷面前的竞价也在所难免。
鼓励模式创新
(五)鼓励模式创新。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
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文件规定负荷为主责单位,可见“绿电直连项目”依然是在系统视角下的“大负荷”范围,这里的大并非指负荷电量大,而是说负荷范围内的元素越发健全。
最近琢磨了一个新的视角,可以从这张图来反映,如何看待“源网荷储”。
在微电网与虚拟电厂概述系列文章中提及过对于负荷需求侧“源网荷储”的认识,主要就是对于网的概念,并不是用户侧的配电网,而是整个用户侧主体和上级电网之间的交换功率。
这是从下向上看,把网的概念放大。
而把这组“源网荷储”的概念放在系统供给侧,由上向下看,电源和储能连接到电网上,构成了整体的供给侧。
而这个大网下的负荷,就是一个个的用户,别管这个用户内部是否有源,是否有储,从上向下的视角,产权分界点以下都是负荷。
有了上到下和下到上这两个视角就能更加清晰地理解650号文第四部分的第一句话,为何“绿电直连项目”中负荷是主责单位。
除此之外,文件也对电源和线路的投资主体以及产权主体等都做了规定,而且明确源荷不是同一主体的话需要签约多年期购电协议或者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前者我理解为与电力市场交易中的中长期双边协商合约类似,约定一段时间内的价格;后者我理解为与目前常规的分布式合同能源管理类似,按照比例分成等方式约定电价。
而且“绿电直连项目”中的电源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这与去年新型经营主体文件的精神一致,同样容量的新能源项目,集中并网和绿电直连在手续上也出现了很大的不同。
一点感慨
本篇分析先止于第五部分,文件前部的表述多集中在对一些概念的解释上,同时也把年初7号文中不清晰且有矛盾的地方讲清楚了。
最为重要的就是它明确了专线的定义以及接入位置,明确了自用电量的存在,也明确了电源和负荷之间的直接合作。
以前专线的概念都绕不开电网,任何专线的一端都是电网,这也奠定了电网在电力系统的中心地位,也正式基于这个物理上的核心位置,让有关电力的商品流和财务流都要经过一个由分散到集中,再从集中到分散的过程。
但本次650号文的发布却将专线的定义直接应用于了电源和负荷之间,实打实地绕开了公共电网,所以才会有本篇标题“释放空间”的感触。
不过这个空间兼有“双关”的概念,字面意义上通过专线连接了处在不同地理范围内的电源和负荷,实现了电量在空间上的自由跨越。
但更大的内涵在于一直呼吁要被放开的电力系统两边,终于有途径可以绕开公网,实现商品和财务的直接对接。
这个想象空间被释放的意义远胜于被连接的实际空间,而650号文在若干年后看来,它对电力系统格局带来的变化可能早已超过136号文。
可能有人会说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在源和荷的对接上,不早就做到这一点了么?
但蚍蜉撼象,动不了根基,被掏空的大用户电量才会在电网身上泛起阵阵涟漪。
我从不否认大电网的重要,也认为肩负起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重任只有它能够完成,但在电力市场改革如火如荼的当下,面对通过交易形成的电量价格,用户可以避高就低,灵活使用,那么面对垄断制定的输配电价,同样也可以用市场竞争的视角来看待,有所取舍。
借用我们在《电力系统经济学原理》共学中最后一章篇头的话:
如果可以在居民用户和商业用户那里安装一种可靠的、环保的发电设备,而且这个发点设备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率,那么输电业务就可能因为没有需求而消失。
当然,这并不是希望它消失,而是希望它能够因为竞争的出现而有所改变,而此刻随着650的发布,一些竞争的苗头也必然会悄然出现,这何尝不是另一个层面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下一篇,我们进入到下一个话题,有关自用电量的公平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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