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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二十三)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全面落实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认真落实《龙岩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制定年度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化工、医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全市每年实施一批VOCs精准治污减排工程;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开展典型行业VOCs最佳可行技术案例筛选,设立治理示范项目,推广适用控制技术。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依托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等技术,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龙头VOCs治理和服务企业。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各县(市、区)应结合产业特点,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促进VOCs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制定实施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的重点,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污染天气应对错峰生产管理重点对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二十六)加强轻污染天气应对。健全环保、气象联合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进一步提升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应进一步健全轻微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打通从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污染管控、督查落实到评估提升的各个环节,实现快速响应、无缝衔接、有效应对,提高空气质量优良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科学制定和落实减排措施。根据我市冬春季颗粒物和夏秋季臭氧污染的特点,针对不同时段、不同污染因子、不同气象条件,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和地形特征,完善轻微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强化臭氧污染天气应对,原则上VOCs:NOx削减比例大于1:1,二级响应时VOCs、NOx排放总量分别削减5%、5%以上,一级响应时VOCs、NOx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0%、10%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根据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臭氧污染情况的研判、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及时组织实施调控措施,引导企业落实错峰生产。以夏秋季为重点,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以及水泥、燃煤锅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等NOx排放重点行业为重点,研究提出错峰生产要求,制定实施生产调控方案,鼓励和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或者应急应对期间限产停产,降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鼓励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八)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落实输配电价政策。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的政策引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各地改善空气质量等给予正向激励,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落实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配合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加强环保领域失信专项整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跟踪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污染防治、“散乱污”综合治理,符合条件并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促进物流业降本减负的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绿色信贷准入评估制度,把应投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信息、环保失信企业以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被挂牌督办、约谈、关停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信息作为银行信贷准入和新增贷款评估的重要依据。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对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贷款及时进行监测;对应投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银行不得新增贷款;对失信企业没有采取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力,达不到环保整改要求的以及环保违法违规企业,银行要逐步减少贷款直至收回全部贷款。加大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各银行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抵质押贷款融资产品的创新,支持我市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牵头单位: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快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优化调整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对接国家网络系统,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夯实基础研究。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在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颗粒物源解析以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利用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优势,开展大数据分析、颗粒物组分分析、光化学污染成分监测和数值模型集合预报等工作,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进行科学研判和有效应对,为管理决策和污染管控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大气污染防控特别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的科学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持续保持严管重罚的态势。持续组织开展“清水蓝天”等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保持打击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县(市、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推进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试点和推广工作,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机动车排放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落实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政策要求。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三)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大督查大落实”的重要内容,督察蓝天保卫战作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夯实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和整改工作回头看,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和相关专项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打好蓝天保卫战考核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六)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充分运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类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七)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曝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积极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让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提升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各地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等,形成“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的良好格局。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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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电厂一期#2汽轮机通流改造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公告项目编号:CCTC2025143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开标时间:2025年07月18日10时00分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防城港电厂一期#2汽轮机通流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招标人为中煤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中煤招标有限
云南公司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烟气余热利用系统及附属设备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云南公司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烟气余热利用系统及附属设备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505876,招标人为国能滇南开远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滇南开远发电有限
2025年5月,湖北省全社会用电量242.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1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3.9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35%;第二产业用电量146.6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13%;第三产业用电量54.1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40%;居民生活用电量38.0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47%。2025年5月,湖北省发电量213.6
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7204.3亿元,同比下降1.1%(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二)。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8709.5亿元,同比下降7.4%;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0170.7亿元,下降1.5%;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856.8亿元,增长0.3%;私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中国能建江苏院作为牵头方与江苏电建三公司、安徽电建二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江阴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中标金额约50.0508亿元。据悉,该项目位于苏南电力负荷核心区,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安装建设烟气脱
6月25日,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赵晓东在公司总部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邬建勋就全面深化政企合作、共同推进重点项目进行会谈。赵晓东对邬建勋一行来访表示欢迎,介绍了公司生产经营、产业布局及电煤采购等情况。他表示,能源保供是能源电力央企的核心功能,中国华电坚决扛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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