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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疆电网安全校核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依据《电力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网运行准则》、《关于有序放开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各市场成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发电企业负责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基础数据:
(一)热电联产机组提供政府部门核定的供暖期机组供暖面积及相应参数的书面说明;提供因工业抽汽、社会维稳等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必开机组书面说明;
(二)水、火电企业提供市场交易周期(年、月、日)内机组检修计划,包括影响机组出力的辅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检修;
(三)水电企业负责提供交易周期内的来水预测、发电量预测、水情信息,涉及水库调度要求(灌溉、防洪等)的应提供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佐证材料;
(四)参加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企业必须具备AGC控制功能、超短期、短期、中长期功率预测功能,能够根据中长期交易需求按年、月、旬、周等日以上周期开展相应的理论发电量、电力预测工作。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需求报送交易周期(年、月)的风电、光伏等机组发电电力预测,包括年度、月度电量预测和分月出力曲线预测(24点)。
(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已经并网,但AGC、功率预测、AVC等设备仍处于调试状态,尚未转正式运行的新能源场站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
2.新能源企业应以调度命名的单一场(站)为单位参与市场化交易;分期并网且电价不同的新能源场站,应实现AGC分别控制、功率预测分别上传;各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化交易时必须以场站AGC对应关系开展交易申报和安全校核工作。
第六条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负责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数据
(一)交易周期(年、月、日)的用电电量计划;
(二)交易周期(年、月、日)典型用电电力曲线。
第七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需要提供的数据
独立辅助服务品种及额度、时间。
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数据
电力交易机构汇总交易申报结果,并统计整理参与交易场站交易周期内其它交易分月交易电量数据,以书面形式提供电力调度机构用于安全校核。
交易周期(年、月、日)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总量及分月安排,主要包括基数电量计划、跨区跨省交易计划、新能源替代计划、直接交易计划、发电权交易、双边交易计划等),需校核的交易对象所涉及的各类中长期交易完成进度、交易对象后续分月交易电量滚动修编计划等对交易校核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数据。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中长期安全校核,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书面要求开展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披露和发布部分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确定供热期和非供热期的电网最小运行方式并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执行。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十条 电网运行安全优先原则。安全校核结果应当是在交易期内参与交易的电源企业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最大及最小安全电量。
第十一条 确保民生的原则。安全校核应考虑工业抽汽、民生供暖、社会维稳等需求,供暖机组、非供暖机组的发电均衡,以同容量、类型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当为原则。
第十二条 新能源优先消纳的原则。优先安排新能源企业发电,燃煤火电企业的基数电量、各类市场成份电量应当包含在安全电量之内,尽最大能力给新能源消纳预留空间。燃煤火电企业的援疆电量校核排序在新能源之后。
第十三条 分区域平衡原则。结合新疆电网分区的特点,安全校核以分区形式进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分区电源可发最大及最小电量、分区机组开机方式等。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电网分区运行及断面约束情况提前发布。
第十四条 兼顾各类交易原则。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电源企业基数及各种市场交易电量,在交易期内,各类成份的电量总和不应超过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电量范围。
对于分批次组织的交易,电源企业参与的各批次实际发电量与后续进行交易电量总和应当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电量范围。
第十五条 安全校核安排各类电源发电应当遵照如下顺序进行。
(一)优先保障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的机组开机方式及出力范围;
(二)保障民生供暖、工业抽汽、社会维稳等政府相关部门核定必开机组按照核定出力范围发电;
(三)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
(四)安排径流式水电、有网架约束必须发电的水电、存在冰凌、农灌等需求的水电发电;
(五)充分考虑地区负荷变化、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稳定极限调整等因素后,安排定点外送发电企业发电;
(六)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其它水电发电;
(七)兼顾调峰需要,合理安排其它火电发电。
第十六条 根据交易组织周期,安全校核分为年度安全校核、月度安全校核、临时校核,校核内容主要包括电网及发 电机组发电负荷率上、下限、调峰能力校核和电网阻塞校核、水电可发电量、新能源可发电量校核。
第四章 年度安全校核流程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15日前,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将下一年度电量计划安全校核基础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市场主体提供的基础数据开展安全校核工作。12月20日前,完成次年燃煤火电机组(机群)发电负荷率上、下限、新能源发电量、水电年度可发电量以及丰水期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校核工作。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校核结果,并提供校核的边界条件,发布断面安全裕度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机构组织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等交易,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论,调整、确定交易成交结果。
第五章 年度安全校核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发电能力校核内容包括
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
调峰能力校核;
电网阻塞校核(含定点外送地区发电空间校核、疆电外送能力校核);
机组年度发电负荷率校核;
各地区新能源可发电量校核;
新能源替代自备电厂企业发电交易校核;
各地区水电可发电量校核。
第二十二条 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
综合考虑电网电压支撑、保护配合、安全自动装置切机量、电网局部安全约束以及发电机组的防冻、供热、工业抽汽、社会维稳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必开机组,校核出发电机组(机群)安全电量,依据电网安全电量确定各发电企业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
发电机组(机群)安全电量是保证电网安全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所必需的基础电量,特指满足最小开机需要、又无法在市场中中标的电量,需要政府在年度计划中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三条 调峰能力校核
根据发电厂机组本身所具备调峰能力,校核计划电量是否满足供热、负荷调峰需求以及网内风电、光伏等间歇性能源调峰需求。
根据年度电量计划核算各发电企业机组运行时平均负荷应低于(高于)机组核定最高(最小)出力,差值越大调峰能力越强。
第二十四条 电网阻塞校核
根据电网结构、电源分布、机组及输变电设备检修、母线负荷预计,考虑跨区跨省输电计划及通道设备检修计划,校核发电厂电量计划可能发生阻塞的区域(以下简称阻塞区)及其输电通道。
根据交易周期内清洁能源电力、输送断面能力,计算出阻塞区内火电机组最大、最小可调出力。阻塞区内火电机组最大可调出力与其可发电力的差值即为其受阻容量。根据阻塞区内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全年预计发电量(含新投产),确定阻塞区内清洁能源总发电电量。
第二十五条 机组年度发电负荷率校核
以确定的机组检修计划为基础,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用电负荷、年度电力外送情况,结合调峰能力和电网阻塞校核情况,充分综合考虑风电、光伏以及水电消纳配额制等因素,折算得到各发电机组的年度上限和下限电量,进一步推算出各发电机组的年度上限、下限负荷率,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以分区形式提出发电负荷率上、下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可发电量校核
根据新能源企业提供的中长期理论发电量预测结果,结合各地区新能源多年平均资源情况,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系统用电负荷增长、年度电力外送情况以及网架约束和调峰约束后,按照新能源消纳优先级高于水能发电机组原则,测算各地区分月新能源可发电量。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替代自备电厂企业发电交易校核
新能源替代自备企业燃煤电厂发电是促进新能源消纳,降低排放的重要手段,安全校核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电网运行安全优先原则。安全校核结果应当是在替代交易期内参与替代交易的自备企业电厂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最大替代交易电量。
(二)自备企业最大下网能力原则。自备电厂旋备替代电量不得超过该自备企业电厂参与新能源交易时段其最大旋备下网能力的替代电量。其中自备企业电厂最大下网能力由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机组调节情况向电力调度机构进行书面报备、核查,并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三)分区域平衡原则。结合新疆电网分区的特点,安全校核以分地区形式进行。
(四)按照价格高优先原则。自备企业电厂参与新能源替代交易,若同一地区下网断面出现受阻现象,优先按照自备企业电厂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分配,既申报价格高的自备电厂优先。
(五)按照电网调峰参与比例高优先原则。若同一地区下网断面出现受阻现象,所属断面下的各自备企业电厂申报价格一致,自备企业替代交易电量按照上年度至本年度冬季供暖期间自备企业电厂参与电网调峰电量完成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分配。
(六)自备企业电厂自愿原则。自备电厂新能源替代计划电量不超过该自备企业电厂的年度申报电量。
(七)保障措施。自备电厂无法完成旋转备用合同计划产生偏差按照《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予以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年度新能源替代交易规模确定旋备替代交易利用小时数,得出各自备企业电厂的旋备电量,最后按照各自备企业电厂旋备电量等比例分配停备替代电量。条件一、二、三、四、五、六,逐步迭代计算直至年度新能源替代交易电量全部分配完成。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水电可发电量校核
根据水电企业提供的年度来水预测、发电量预测、水情信息以及参与水电市场化交易情况,结合各地区水情多年平均资源,按照游梯级关系中以上游计划确定下游计划、水电站参与新能源消纳、同一断面内等分配水电站发电预计划原则,考虑地区用电负荷增长以及年度外送、网架约束和调峰约束后确定年度水电可发电电量。
第六章 月度安全校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交易主体每月20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次月安全校核基础数据。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网内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年度停电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结合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每月25日前确定次月网内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完成月度电量计划校核,并提出安全校核结论。
第三十一条 电源企业月度基数及市场交易电量累计值应在年度安全校核电量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 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论进行调整,每月28日前确定次月交易计划。
第七章 月度安全校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月度安全校核内容包括:
公用火电发电能力上限电量校核;
调峰能力校核;
电网阻塞校核;
机组发电负荷率校核;
各地区新能源可发电量校核;
各地区水电可发电量校核;
机组月度交易电量校核。
第三十四条 公用火电发电能力上限电量校核。为保障系统整体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根据电网安全约束及月度机组检修安排,综合考虑用电负荷增长、新能源发电空间等因素,确定全网公用火电总发电的上限电量。综合考虑民生供热、工业抽汽、冬季防冻、特殊维稳等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核实的必开机组,避免机组频繁启停,确定各发电机组开机组合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月度调峰能力校核为调峰能力运行风险评估校核。
调峰能力校核是考虑月度计划确定的机组开机组合中出现N-1故障或新能源出力出现极端运行情况时是否出现的电力电量平衡及电网运行风险。
根据已确定的机组开机组合,校核单机容量机组N-1故障情况下全网电力电量平衡,系统备用是否满足要求。
根据已确定的机组开机组合,校核机组N-1故障情况下局部电网是否会出现电力不足情况,并根据校核结果调整机组开机组合。
根据已确定的机组开机组合,校核新能源发电出力出现极端最大出力情况下,火电机组按最小技术出力进行的电力平衡情况。
根据已确定的机组开机组合,校核新能源发电出力出现极端最小出力情况下的电力平衡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月度电网阻塞校核采用基于典型运行方式的量化校核方法,并在日前安全校核中进一步校核、调整。
根据发电检修计划、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新设备投产计划,确定次月典型运行方式。
以各发电企业月度总电量计划为基础,得到月度各发电厂典型发电曲线。
以电网企业月度负荷预测,最大、最小负荷预测,以及大用户直接交易负荷曲线为基础,得到月度典型母线负荷预测。
以月度典型运行方式、月度典型母线负荷预测为基础,进行全网潮流计算分析,计算电网阻塞情况。
若各断面基态潮流均不超过稳定限额的90%时,可确认发电厂完成所有电量计划对电网运行无影响。
第三十七条 机组发电负荷率校核。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用电负荷、电力外送情况以及调峰能力和电网阻塞校核情况,充分综合考虑风电、光伏以及水电消纳配额制等因素,折算得到各发电机组的月度上限和下限电量,进一步推算出各发电机组的上限、下限负荷率,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以分区形式发布各电厂上、下限负荷率。
第三十八条 新能源可发电量校核
以确定的公用火电机组开机方式,根据新能源企业提供的中长期理论发电量预测结果,结合各地区新能源多年同期资源情况,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系统用电负荷增长、网架约束和调峰约束后,按照新能源消纳优先级高于水能发电机组原则,测算各地区月度新能源利用小时数上限。
第三十九条 各地区水电可发电量校核
根据水电企业提供的月度来水预测、水情信息,结合各地区多年同期平均水情情况,按照游梯级关系中以上游计划确定下游计划、水电站参与新能源消纳、同一断面内等分配水电站发电预计划原则,考虑地区用电负荷增长以及年度外送、网架约束和调峰约束后确定月度水电可发电电量。
第四十条 机组月度交易电量校核。
若各电厂月度计划电量负荷率超出当月电厂发电量的上限负荷率(上限电量),视为安全校核不通过;若各电厂月度计划电量负荷率低于当月电厂发电量的下限负荷率(下限电量),视为安全校核不通过,并给出具体原因。
第八章 临时安全校核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2台及以上运行机组非计划停运、天中直流、750千伏交流线路或重要输电断面的220千伏线路非计划停运、外送电量和用电负荷电量发生30%以上的调整或其他电力调度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临时安全校核的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进行临时安全校核。
第四十二条 临时安全校核内容包括调峰能力校核、电网阻塞校核。校核的方法及原则与月度校核相同,根据校核结果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量调整意见。
第九章 安全校核结果
第四十三条 年度安全校核结果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对外公布以下内容:
(一)年度机组发电负荷率上、下限。
(二)机组年度交易电量校核结果。
(三)全网各地区分月新能源可发电电量。
(四)给出参与新能源替代交易的自备电厂年度替代交易电量校核结果。
(五)全网水电年度可发电量。
(六)安全校核的边界条件以及重要输电断面的可用输送空间。
第四十四条 月度安全校核结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并对外公布以下内容:
(一)发布月度机组发电负荷率上、下限。
(二)机组月度交易电量校核结果。
(三)次月全网新能源可发电电量。
(四)全网水电月度可发电量。
(五)月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以及重要输电断面的可用输送空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布,并报备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新疆电网发电调度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适应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有效指导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各类电力交易,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试行)》(新能监市场〔2018〕69 号)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由省级调度机构调管发电企业的发电调度管理。
第三条 本原则主要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GB/T 31464-2015)、《新疆电网调度运行规程》《西北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新疆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等相关条例规则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在电网安全稳定、水库调度、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标准和制度,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第五条 新能源优先消纳的原则。落实国家有关能源政策,严格执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新能源应按照优先接纳的原则进行发电,调度机构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消纳新能源。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火电援疆电发电序列在新能源消纳序列之后。
第六条 公平调度的原则。在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应尽量消纳新能源。各区域同容量同类型火电机组基数年度利用小时数应基本相当。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原则。调度机构应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的通知》(办输电〔2011〕65 号)、《新疆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新能监市场〔2018〕178 号)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发电调度相关信息。
第三章 月度火电机组运行
第八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月度负荷预测、联络线计划、水电来水情况、新能源出力预测、月度机组检修计划进行火电机组组合编制,并在月内按照机组组合调整机组方式。
第九条 若月内发生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机组组合计划执行,则调度机构可按照以下原则调整机组方式:
(一)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
在现有机组组合满足电力平衡约束时,根据电网运行实际,结合机组非计划停运、电网负荷变化、输变电设备运行情况,如因输电线路、断面约束需要增加安排开启、停运机组,可按照网络约束的要求进行机组运行方式调整。
(二)优先消纳新能源的原则
结合新能源月度、周出力预测,根据日前新能源出力预测,在预测新能源出力较大时期间,综合考虑月度计划完成率、断面安全约束等因素,根据规则有序调停火电机组停机备用,优先消纳新能源。在预测新能源出力较小期间,考虑月度电量计划、电网负荷、备用容量等因素,有序开启备用机组,保证全网电力电量平衡。
(三)月度计划执行均衡性的原则
在现有机组组合满足电力平衡和网络约束时,如出现部分电厂与月度电量计划偏差较大,应考虑调整机组运行方式,调整后的机组组合应同时满足电力平衡约束和网络约束。交易机构每次月内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交易结果尽早交付调度机构,调度机构据此调整开机方式,尽力保证月度计划执行均衡。
(四)火电机组启停延续性原则
优化机组组合时,应兼顾考虑电厂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减少机组频繁启停。一般情况下,火电机组连续运行(停备)时间不低于5天。
第十条 火电机组运行方式变更应按照月度机组组合,由电厂于开停机组前一日11:30分前向调度机构提交机组方式变更申请,调度机构日前确认满足全网电力平衡及安全约束后安排启停机,原则上不违背月度机组组合。若与月度机组组合冲突,则需电厂书面提交变更说明及佐证材料。
第四章 月度发电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调度机构将各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分解到日前,并按照分解后日前发电计划执行。分解后的日前计划实行滚动跟踪,旨在保障各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的总体执行率。
第十二条 按照月度合同电量计划安排的交易类型依次排序如下
(一)中长期交易(包括优先发电电量、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援疆电交易等年度交易分解到月度的计划、各种月度交易);
(二)自备电厂下网新能源替代交易;
(三)跨区可富裕再生能源日前现货交易;
(四)调峰辅助服务;
(五)跨区可富裕再生能源日内现货交易。
第十三条 出现月度合同电量计划因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等原因无法执行时,调度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日前计划。
第五章 日前发电调度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日前发电调度计划以保证电网安全为基础,以保证月度计划均衡为目标,以优先消纳新能源为原则,滚动调整。
第十五条 日前发电调度计划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编制。
(一)优先接纳新能源发电
优先保障新能源发电电力,根据新能源功率预测安排新能源次日发电电力,综合考虑电网调峰及断面约束,最大能力安排新能源次日电力曲线。在出现调峰受阻,新能源不能完全接纳时,组织新能源申报跨区富裕新能源现货交易。
(二)水电及燃气机组发电优先
按照各流域来水量,综合防洪、灌溉等水利需求,安排水电机组电力曲线,优先于火电安排计划。综合考虑系统运行实际需要和气量安排燃气机组发电,在新能源不稳定期和调峰困难时期,优先安排调峰性能较强的燃机运行。
(三)火电计划滚动跟踪月度计划
火电机组月度计划实现日前滚动跟踪,根据月度计划完成进度调整后续火电机组发电计划。若火电机组计划在实际运行中因电网安全等原因无法执行,则调度机构调整日前计划以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供暖期火电机组出力计划按照有关政府核定的最小方式运行。
第十六条 在火电机组组合状态确定的情况下,调度机构综合考虑季度负荷特点、次日气候温度、周末负荷变动情况、自备电厂开停机方式制定次日全网负荷预测曲线。并编制和发电企业次日 96点发电计划。
第十七条 新能源日前调度计划编制根据调度机构接收新能源场站上报的预测结果,并将预测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全网优先安排新能源发电出力,根据区域断面约束校核新能源发电空间。
第十八条 水电日前调度计划编制根据水电厂场站上报的水情、月度电量计划、水电机组开机方式,以完成月度计划及保证调峰水电机组出力为基础制定水电计划,经安全校核下发。
第十九条 火电日前调度计划编制根据火电机组开机方式、火电月度计划执行情况、断面安全约束情况,制定火电机组发电计划。
第六章 日内发电调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保证电网安全。电力调度机构接收日前计划校核结果,日内根据当前潮流情况,根据断面潮流安全约束条件滚动调整全网各类型电源出力。如因电网网架约束需要增加安排开启、停运机组,可按照网络约束的要求进行实时机组运行方式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优先接纳新能源发电。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新能源发电。出现断面受阻时,优先将断面内各常规电源出力减至最低可调出力。出现调峰受阻时,新能源不能完全接纳时,组织新能源开展日内各类型实时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计划均衡执行。日内发电调度以日前发电计划为基础,在满足电力平衡和网络约束情况下,按照日前确定的增减出力序列进行发电调整。
第二十三条 日内发电调整规则。日内发电调整应在日前计划曲线基础上,由日内调度计划系统、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按照实时潮流变化、断面约束条件滚动调整。
(一)全网直调火电厂、水电厂、并网新能源企业应全部投入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并严格执行AGC指令。
(二)因辅机或设备异常造成AGC功能退出的常规电源机组应严格执行日内滚动计划曲线,并接受“两个细则”的考核。
(三)新能源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AGC功能退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如不能及时恢复,按照AGC超时退出接受考核。
(四)直调水、火电厂发电出力应根据日前发电序列按照先水电后火电的原则进行调整(特殊要求除外);若出现电网安全约束等情况,可调整发电次序,但在具备条件后应尽快恢复原有次序。
(五)因电网安全约束等情况,经当值调度许可相关AGC功能退出的发电企业,应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发电出力。
第二十四条 日内实时交易规则。为保障新能源优先消纳,落实自治区政府相关政策,确定新能源受限时日内实时交易次序如下:
1.疆内自备电厂替代交易
2.跨区富裕可再生能源日内现货交易
3.西北区域省间电量库
4.调峰辅助服务
5.西北区域省间双边交易
第七章 备用容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荷备用容量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误差。在本规定中,也将其称为“旋转备用容量”。旋转备用分为向上、向下旋转备用,分别表示了发电出力与最大、最小可调出力的差值。
即:向上旋转备用=最大可调出力-当前发电出力
向下旋转备用=当前发电出力-最小可调出力
以下电源出力应计入可调出力:已并网的水、火电等常规能源机组最大、最小可调出力;光伏按时段、按预测值全额计入(但不可调整)、风电按时段按预测值部分计入(但不可调整)。
注:风电计入可调出力时,谷段按预测值全额计入、峰段按预测值的20%计入、平段按预测值的50%计入。
第二十六条 向上旋转备用容量应按以下原则配置:
1.不低于省网最大发电负荷的2%、不高于5%。
2.不低于该省最大单个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
3.不低于预测的省内最大新能源功率的20%。
4.不低于通过单一送出线路(含同塔双回线)接入的发电厂(群)的额定功率。
5.直流通道所在省(区)还应在考虑联络线受电能力后,不低于该直流通道受电时单极闭锁所减少的受电功率。
6.网调要求在小风期时段,常规能源备用通常保持上旋转备用-100万千瓦,大风期时段保持上旋转备用-150万千瓦,保电等特殊时段按照调度机构安排的备用方式运行。
以上六种情况不叠加计算,取其中最大值作为向上旋转备用容量配置的最小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向下旋转备用容量应按以下原则配置:
1.不低于省网最小发电负荷的2%,不高于5%;
2.不低于预测的省内最大新能源功率的20%;
3.不低于单一设备故障损失的最大用电功率;
4.直流通道所在省(区)还应在考虑联络线外送能力后,不低于该直流通道送电时单极闭锁所减少的送电功率。
以上四种情况不叠加计算,取其中最大值作为向下旋转备用容量配置的最小要求。
第二十八条 旋转备用计入原则。全网旋转备用容量应合理分布,满足电网稳定限额约束,可以随时调出使用。旋转备用容量应首先考虑预留在本省机组上,应合理分布,满足电网稳定限额约束,可以随时调出使用。
第八章 机组检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在每年9月30日前向调度机构报送次年机组检修计划,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跨月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需向调度机构计划部门提供调整原因说明,经调度机构计划部门同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检修需西北网调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条 调度机构根据年度发电企业年度检修计划、电网负荷情况、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综合安排发电机组月度检修并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布,并报备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1:富裕新能源跨区现货交易
(一)日前现货交易申报
每日按照交易规则时间进行现货交易可参与电量的校核工作。按照西北网调区域平衡的总体要求,对现货的申报时段进行修正。
并将校核后电量及上报电价通过系统上报国调中心现货交易平台。
(二)日前现货交易出清
每日按照交易规则时间进行现货交易出清数据的接收,并将出清电量及电价分配至电厂。原则上现货交易的出清数据月度结算,若出现电厂上报预测电量过大但实际发电出力不足的情况,则由电厂对出清结果负责。
月度现货交易的出清结算以北京交易中心下发的结算单为主,出现偏差由现货系统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调整。
(三)日内现货交易申报
每日按照国调规定交易时段,提前1小时申报新能源外送需求;若交易时段内仍出现新能源受限情况,继续联系西北其他省(区)及国调中心开展互济或现货交易。
日内调度机构通过平台上报参与日内交易总量,经国调平台安全校核后通过系统将出清结果分配至参与日前现货报价确未中标电厂,并按照分配结果进行出力调整。
(四)日内现货交易出清
日内现货的出清分配电力由调度机构按照统一规则进行量价匹配,若出现中标电价内的电厂申报电量不足,则向中标电价以上的电厂分配现货电量。
日内现货月度结算以北京交易中心下发的结算数据为准,若出现偏差则由现货系统按照等量原则分配。
附件2:调峰辅助服务
《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已由自治区能监办、经信委和兵团工信委于2017年9月25日联合印发。该规则的目的为激励并网发电机组参与系统调峰,同时兼顾新能源消纳,适用的发电机组为已并网且参与新疆区域内电力电量平衡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管的发电机组,即包括新疆调度机构直接调管的电厂和西北网调调管的紫荆电厂,不包括天中配套火电机组。各发电单位可在每日11点前申报次日调峰电价。
新疆电网调峰辅助服务方案考虑到新疆电网的实际运行特点(新能源占比较大且预测存在偏差),专门指出市场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日内调整,即日前组织报价,日内调度机构组织交易。统计和结算数据是D5000系统中的实时积分数据,每一分钟采集一个数据。
附件3:机组发电负荷率校核
以根据检修计划确定的机组开机方式,考虑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用电负荷、电力外送情况以及调峰能力和电网阻塞校核情况,折算得到各发电机组的上限和下限电量,进一步推算出各发电机组的上限、下限负荷率,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以分区形式发布各电厂上、下限负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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