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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二)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按照统一部署,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参与)
(二十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并实施。(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实施VOCs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强化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建委按职责负责)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六)强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善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科研合作、重大活动保障等各方面协作重点工作。积极参与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二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市级预报中心具备3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科学制定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县区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并协作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八)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冬季实施“封土行动”应急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参与)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九)完善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等按职责负责)
(三十)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不断增加市、县两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芜湖中心支行牵头,市环保局、市金融办、芜湖银监分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制定《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坏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桔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芜湖供电公司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实现市县乡三级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参与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开展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配合国家做好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按职责负责,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三十五)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落实各级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强化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区,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十、落实和强化各方责任,发动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市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参与)
(三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由市政府负责同志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负责同志公开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落实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八)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统一部署,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九)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在芜湖市广播电视台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扩大公共参与面。切实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及环保公益组织作用,营造更加浓郁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驻芜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各有关部门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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