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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桂林发布《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其中指出:2020年12月31日前,督促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完成2台320兆瓦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节能改造。
详情如下:
为有效贯彻《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持续提升大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思路
到2020年,桂林市城市建成区(不含临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在88.5%及以上,细颗粒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15%(即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为实现以上目标,确保《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落地生效,综合实施PM2.5浓度目标控制、城区物流电动化、柴油车综合改造治理、机动车综合提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推进工业废气污染源治理、绿色施工、绿色生活、绿色交通、绿色旅游、绿色航道、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等“十二大工程”。在此基础上,以《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市发〔2018〕16号)等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汇总表—大气污染防治类20个项目》为支撑,进一步细化为103项任务,全部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节点。
二、任务分解
(一)PM2.5浓度目标控制工程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重点加强PM2.5污染源的控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任务。各县(市、区)2019年—2020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目标,以每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状下达任务为准。
(二)城区物流电动化工程
1.轻型柴油车电动化项目
2019年5月1日起,新增营运类轻型货车全部为纯电动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31日前,推动2000辆非营运类轻型柴油货车置换为纯电动货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物流集中区充电桩建设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统筹新增充电桩共5000套,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统筹2000套充电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桂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电动公路技术研究项目
加大对大气重污染成因、重点行业与污染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的重点支持。2019年7月1日前,在桂林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中增加电动公路关键技术应用研究内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4.纯电动货车路权优先项目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轻型电动货车在划定高排放车辆禁行区的道路行驶,对车长6米及以下的中重型电动货车,参照普通轻型货车限行规定管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5.异地货车限行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每日7—24时,禁止异地载货汽车在除高速公路、必经路段、高速公路接驳线以外的道路通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6.七星高新区、临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试点建立“绿色物流区”,禁行邮政、快递等行业燃油摩托车。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每天7—24时禁止传统柴油车和异地货车通行,逐步向全市扩大推广。(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临桂区、七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柴油车综合改造治理工程
1.高排放柴油车限行项目
制定限行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对高排放柴油车实施限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
2020年12月31日前,试行开展老旧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推广工作,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项目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机动车路面执法管理体系,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整治为抓手,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每月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机动车综合提标工程
1.老旧车及营运柴油车淘汰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老旧车共2万辆,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老旧车8000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营运类柴油车共7000辆,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2000辆营运类柴油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2.电动车购置使用惠民项目
2019年6月30日前,制定停车优惠政策。对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实行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停车费;制定充电优惠政策及充电站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支持政策,降低电动车充电费的峰谷差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供电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住宅区新建充电桩不少于5000套,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住宅区新建充电桩2000套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桂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车用燃油质量标准提升项目
开展车用燃油质量抽查工作,全年不少于40批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机动车排放标准提升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5.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查项目
2019年5月1日起,开展加油站年度监督性检测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建设
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四期)功能建设,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化监管能力。达到自治区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中关于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要求,逐步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2019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门完成维修企业监管平台建设,并实现与桂林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治理维修的闭环管理,依法打击维修企业虚假维修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强化异地拟迁入机动车排放检验
凡拟迁入我市的异地机动车,应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采用自治区推行的环保检验方法和标准重新上线检验,检验数据上传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异地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得办理排放检验业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加强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监督检测力度,配套资金建成并完善遥感监测网络,2019年12月31日前市区至少建成3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10套“黑烟车”抓拍设备;各县(市)、临桂区各至少建成2套“黑烟车”抓拍设备。2020年12月31日前市区至少建成6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20套“黑烟车”抓拍设备以及移动式机动车遥感检测设备1套;临桂区、灵川县、全州县、荔浦市各至少建成1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并与市机动车管理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工程
1.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项目
2019年6月1日起,在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经定性评审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时,增加使用清洁能源工程机械加分项(3分),投标单位投入电动或天然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数量低于30%不得分,30%至40%(不含)得1分,40%至50%(不含)得2分,50%及以上得3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起,除消防、救护、除冰雪、加油设备(车辆),以及无新能源产品替代的设备(车辆)外,新购置或更新的机场内设备(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新注册、在用的机动船舶排放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新增小型叉车全部为新能源叉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2.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监管项目
2019年6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标准以上,并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要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日起,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0日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推动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区),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限制使用。20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区内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燃油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区内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桂林海事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31日前,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施工机械信息摸底调查信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前,开展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30日前,开展县城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执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非道路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在线管理监控平台和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机械信息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前,具备条件的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并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在线管理监控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农村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工业废气污染源治理
1.财政补贴项目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在线监控管理财政补贴政策,对按要求安装VOC在线监控的企业给予引导性政策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2019年12月31日前,新建、改建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审批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78%以上,全年天然气供应量9亿立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新奥燃气集团、桂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套供热管网北线建设,全长约17公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华能分布式能源公司)
3.电厂排放升级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督促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完成2台320兆瓦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深化燃生物质和燃煤锅炉整治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要求,在管网覆盖区域内,必须使用燃气锅炉。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的环境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生物质锅炉的监管;促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2019年6月30日前,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蒸汽)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5月31日前,桂林紫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煤改气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12月31日前,晶盛玻璃有限公司(沙河点)停产搬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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