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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能源领域的相关条目及变更

2019-11-13 09:45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作者:张媛媛关键词:能源结构能源行业国家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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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煤炭、电力共涉及8项

煤炭条目《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中煤炭条目共计6条,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1条,为“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修改3条,分别是:

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修改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修改为“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3.“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修改为“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电力条目电力条目涉及2项,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减少1条,为“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修改1条,“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修改为“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淘汰类:明确淘汰煤矿标准

煤炭条目《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煤炭条目共计10项,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1条,为“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修改3条,分别是:

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修改为“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修改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 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修改为“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减少2条,分别是:

1、“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2、“木支架”。

电力条目电力条目涉及1项,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从原来的“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修改为“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一直以来,《指导目录》都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据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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