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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主体速看!电力交易规则125条重新划重点

2019-11-18 08:30来源:享能汇作者:享能汇工作室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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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浙江交易中心紧急发布2019年四大行业售电市场风险提示,对部分市场主体存在的外省惯性思维做法提出“批评”,并建议市场主体认真解读9月25日《规则》文件精神。详见官方风险提示再现!浙江售电红海不复存在?享能汇为此重新提取《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总125条中部分细则,邀请市场主体,尤其是电力市场“新人”企业,以及参与了全国多省交易的市场主体仔细阅读。

(来源:微信公众号“享能汇”ID:Encoreport 作者:享能汇工作室)

写在前面:

「未来的浙江市场乐章是否能演奏得精彩,将由浙江的市场主体成员们集体来谱写。浙江市场目前开放了四大行业电力用户,其中批发侧用户52家,总数约3800家,入市不限电压等级,不限用电量,条件相比其他先行省份宽松许多,但规则第22条明确指出,如果电力用户被强制退出市场,或参与后自愿退出市场,未来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所以,经验不足的售电公司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追求电力用户要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同样,电力用户面对售电公司一轮又一轮的入市pitch,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总之,选择优质、合适、可信赖、可执行的合作伙伴,对任一市场主体来说都是不二法则,这也是外省不少头部售电公司历经多年“拼杀”经历才积攒到的宝贵经验。虽然路要自己走,但切勿丢失了判断力。」

====我是“考试重点”分割线====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

第17条,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三)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18条,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12月31日。

第22条,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仍执行目录电价。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以及已参与后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电力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超过目录电价部分收取的电费纳入偏差调整资金管理。批发市场用户进入电力批发交易后自愿退出的,须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第35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20%。第40条,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市场用户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交易期间,国家调整我省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价格不作调整。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素考核等电价政策。其中,峰谷分时电价按市场用户交易价格和对应的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

第45条,原则上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售电市场启动时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第57条,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作为次月集中竞价可交易上限值。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次月用电预测–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该月合同量。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大于零时,开展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61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要求如下:(二)卖方申报(发电企业)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值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第72条,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包括批发市场用户、零售用户)签订三方合同(协议),一个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到每年12月31日。

第73条,用户变更售电企业包括用户与售电企业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申请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用电关系。

第75条,售电市场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四)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力交易中标通知书有约束电力交易结果,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79条,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保持后续月度总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本月修改后续月的合同分月计划。第80条,批发市场用户或售电企业可以通过参与月度竞价交易等方式控制合同电量偏差。第83条,电力用户应分电压等级分户号计量。同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户号的电力用户,按照户号分别参加交易。如计量点存在居民、农业等与工业电量混合计量的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拆分方法。为统计售电企业月度电量的偏差,应按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的三方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

浙江省公布的2019年四大行业110kV及以上52家批发电力用户名单中已经有同一营业执照但分两个户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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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由售电企业代理的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依据按零售用户规定执行。

第90条,批发市场用户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由电网企业在电费清单中单项列示;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电费纳入与电网企业结算范围,按照对冲抵消结果开具发票并单项列示;发电企业偏差调整电费在向电网企业开具上网或交易电费发票中扣减并单项列示。

第95条,批发市场用户偏差调整结算:超合同电量部分按用户目录电价进行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第99条,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结算:超合同电量部分结算价格按照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第102条,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运营情况,建立市场信用管理机制。现阶段,信用管理对象为参与售电市场的售电企业。11月8日发布的《浙江省售电市场保证要求和形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售电具体信用保证额度如下(意见截止反馈时间为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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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因不可抗力少用,售电市场相关合同仍参照电力用户少用情况确定可结算电量,不进行偏差考核。

第115条,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售电企业信息包含: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电力用户信息包含: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月度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直接交易需求、价格等信息;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116条,当出现6种情况时,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可做出中止售电市场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中止原因。第123条,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浙江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原标题:浙江主体速看!交易规则125条重新划重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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