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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意义和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小、减量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等显著特点,是解决垃圾围城的重要手段,已逐步取代传统卫生填埋成为主流。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科学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已成为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求。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已与国际接轨。通过2017年以来的“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为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业环境管理打好了扎实的实践基础。出台《管理规定》,就是要切实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问:出台《管理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邻避效应”较为突出。少数垃圾焚烧厂建设年代较早,设备相对陈旧,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生态环境部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整治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垃圾焚烧厂是重要的市政工程,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治污单位,也是排污单位。垃圾焚烧厂在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也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保驾护航”,以推动垃圾焚烧厂高效清洁运行,与周边群众和谐相处。这是制定《管理规定》的基本考虑,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管的重要举措。自动监测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势,是监督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前沿哨兵”,有益扫除环境监管盲区和死角,已普遍应用于日常环境监管,但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的结果认定,主要还是以人工监测为主。《管理规定》创新性的提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是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互联网+监管”的重要举措;填补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的空白,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应用,实现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实时监管,让行业监管愈加透明,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通过自动监控手段,实现线上千里监控、线下执法联动,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有力震慑违法排污行为,促进垃圾焚烧厂自觉守法,也为今后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管理,打好扎实的实践基础。
三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各地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焚烧工艺不尽相同,操作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全国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规律及现状,通过科学认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一方面,通过自动监测手段,实现全天候环境监管,依法打击超标排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倒逼行业优胜劣汰,淘汰个别工艺水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不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垃圾焚烧厂;更重要的是,促进垃圾焚烧厂练好“内功”,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促使其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转变,切实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规定》共二十条:
第一、二、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
第四、五条,提出了数据标记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判定证据使用。
第六、七条,明确了超标判定标准和焚烧温度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现场监测采样要求及监测数据认定标准、现场调查取证要求、处罚等。
第十七、十八条,提出补贴核减措施和标记规则制定说明等。
第十九、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问:《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答: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体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进行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是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管理规定》提出以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作为考核指标;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作为超标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执行。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考虑其运行实际,《管理规定》明确1个月内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三是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根据《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提出的相关要求,《管理规定》采用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达到850℃作为炉膛温度的判定标准。为督促垃圾焚烧厂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同时考虑到我国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及焚烧状况,《管理规定》提出对于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5分钟均值不达标次数累计超过5次的,将予以处罚。
问:如何保障《管理规定》落地可行?
答:在《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中,为全面掌握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整体运营管理水平,通过多次专题研讨和座谈,深入研究不同工艺类型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操作流程和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并对全国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管理规定》的科学严谨、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
首先,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一是对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或者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将认定为逃避监管,并依法处罚;二是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此外,生态环境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一贯是零容忍、严打击,将利用大数据分析、飞行检查等手段,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内的所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一是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规律,创新性的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发布),明确未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数据均为有效数据;二是对标记为“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即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时段,提出了累计时限要求。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数据完整、有效;三是对于无故出现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按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处罚。
第三,实事求是确定特定工况的要求。《管理规定》充分考虑垃圾焚烧厂运行的特点,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符合标记规则相关工况特征,如实标记为“烘炉”“启炉”“故障”“事故”“停炉降温”“停炉”和“停运”等情形的标记时段累计时限要求及约束条件,既提高了可操作性,又更加符合焚烧工况运行实际。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监控炉温曲线、对照烟气参数、留存数据标记等方式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标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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