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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地质处置设施)的处置对象包括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不进行后处理的乏燃料以及不适合进行近地表处置的其他放射性废物,这决定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需要采取更高水平的包容和隔离措施。本导则规定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的一般要求,为地质处置设施的安全有序研发提供指导和建议,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安全。
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0〕2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HAD 401/10-2020),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1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
核安全导则HAD 401/10-2020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2020年1月19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2020年1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0年1月19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
1 引言 6
1.1 目的 6
1.2 适用范围 6
2 地质处置设施的一般要求 6
2.1 分步实施 6
2.2 基本安全要求 6
2.3 辐射防护要求 7
3 安全策略 7
3.1 包容和隔离 7
3.2 坚稳性 8
3.3 多重屏障及其安全功能 8
3.4 被动安全 8
4 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 9
4.1 一般要求 9
4.2 各阶段的安全评价 9
5 各阶段的安全要求 10
5.1 地质处置设施选址 10
5.2 地质处置设施设计 12
5.3 地质处置设施建造 12
5.4 地质处置设施运行 13
5.5 地质处置设施关闭 14
5.6 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 15
6 监测与检查 15
6.1 监测和检查计划 15
6.2 监测 16
6.3 检查 17
7 质量保证 18
7.1 质量保证大纲 18
7.2 质量保证实施 18
名词解释 20
1 引言
1.1 目的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地质处置设施)的处置对象包括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不进行后处理的乏燃料以及不适合进行近地表处置的其他放射性废物,这决定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需要采取更高水平的包容和隔离措施。本导则规定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的一般要求,为地质处置设施的安全有序研发提供指导和建议,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关闭后全过程,也适用于地质处置设施的研究。
2 地质处置设施的一般要求
2.1 分步实施
为实现安全处置目标,地质处置设施的研发一般应分阶段实施,包括处置概念研究,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关闭后等,各阶段的划分没有严格的界限,部分工作可重叠,必要时应当考虑地质处置设施有关决策和工程实施过程的可逆性。
2.2 基本安全要求
2.2.1安全是地质处置设施研发从始至终考虑的首要因素。应以迭代的方式对场址和处置方案的安全性、适宜性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开展评价,以便为地质处置设施提供最优化的安全水平。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考虑地质处置设施的公众接受度、成本、土地性质和使用情况、现有基础设施和运输条件等因素。
2.2.2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试和分析方法论证地质处置设施各个组成部分的适宜性和实用性,并确保地质处置设施研发各阶段所做决策的安全水平达到监管要求。
2.2.3应当依靠有效的运行控制系统和管理措施来保障地质处置设施的运行安全,应采用成熟的或经过验证的方法对地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所有辐射危害进行评价。
2.2.4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应遵循纵深防御的原则,应通过多重屏障对放射性废物进行隔离,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以实现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安全。应通过安全评价论证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安全。
2.2.5地质处置设施的核安保水平应与放射性危害水平及所接收废物的毒性相匹配,有必要采取核安保措施来防止未经允许的个人进入及未经授权的放射性材料转移,安全措施和核安保措施应综合协调。
2.3 辐射防护要求
2.3.1地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对工作人员和公众造成的辐射照射应符合GB 18871的要求。
2.3.2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经各种途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持续照射,其剂量约束值一般不超过0.25mSv/a。
3 安全策略
3.1 包容和隔离
3.1.1应选择适宜的场址并合理设计工程屏障,以包容放射性核素并延缓核素的释放。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包容期应不少于1,000年。
3.1.2应通过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系统,将放射性核素与人类可接近的生物圈相隔离,限制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的释放。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隔离期应不少于10,000年。
3.1.3为避免地表侵蚀作用和极端自然事件的不利影响,地质处置设施应位于地表以下数百米深的稳定地质体中,具体深度应综合考虑待处置对象的特性、气候变化条件、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球化学和工程地质特性等因素。
3.1.4地质处置设施应避开已知的地下矿产和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产地,以避免遭受人类活动干扰的风险。
3.1.5应通过安全评价对地质处置设施的包容和隔离能力进行论证,以确认地质处置设施满足安全要求。
3.2 坚稳性
3.2.1应通过工程方案、被动安全措施、纵深防御策略等的可靠性、有效性来确保地质处置系统的坚稳性。
3.2.2应通过多种论证手段确保安全评价的坚稳性。
3.3 多重屏障及其安全功能
3.3.1应通过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组成的多重屏障系统(包括废物体、废物处置容器、缓冲回填材料、地质体)有效防御辐射危害,以保护人类与环境免受辐射照射的影响。
3.3.2应通过多重屏障的安全功能为整个地质处置设施提供整体安全,其整体安全不得过分依赖某个单一屏障的安全功能。
3.3.3工程屏障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废物体长期包容放射性核素的特性,废物处置容器的长期抗腐蚀性和良好的力学特性,缓冲回填材料有效阻滞地下水入侵和放射性核素迁移的特性等。
3.3.4天然屏障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稳定的地质条件,低渗透性,有利的地下水化学条件,良好的阻滞放射性核素迁移的特性,保护地质处置设施免受自然事件和人类活动干扰的特性。
3.4被动安全
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地质处置设施时,应尽可能采取被动安全措施确保设施的长期安全,并将设施关闭后需要持续进行主动维护的必要性减至最少。
4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
4.1 一般要求
4.1.1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是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各阶段安全分析评价的总和,应包括对地质处置设施所有安全问题的分析和评价,以证明处置系统的坚稳性、对人类和环境的防护水平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并且辐射防护水平已达到最优化。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最重要的关注内容是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的长期安全。
4.1.2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涉及的各类文件、软件、模型、数据资料应具有可追溯性,应对其进行完整的记录并归档,并随着地质处置设施研发进程而不断更新完善。
4.2 各阶段的安全评价
4.2.1地质处置设施的各阶段都应进行安全评价,而且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关闭后各阶段的安全评价都是为了关闭后安全服务的。
4.2.2安全评价所需数据的数量和详细程度取决于具体评价目标。初期评价可基于相对简单的模型,使用保守或参考数据;地质处置设施完成设计、进入建造及之后的运行、关闭阶段,对应的安全评价应使用翔实的数据和模型,并采取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
4.2.3应识别和分析影响安全评价结果的情景、计算模型、资料或数据中的所有重要因素及其不确定性。对于地质处置,一般应建造地下实验室,以便为地质处置设施的研发、安全评价关键数据的获取和工程方案的示范验证提供与真实处置环境相似的现场研发平台。
4.2.4应对处置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安全功能及其相互作用进行详细描述,并进行深入评价,包括:长期气候演变,围岩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地球化学等长期演化,生物圈演化,工程屏障在热-水-应力-化学-辐射等耦合作用下的长期性能。
4.2.5宜采用以情景开发为基础的安全评价方法,分析放射性核素的释放和迁移,从而对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安全性作出评价。
4.2.6关闭后的安全评价应包括处置系统及其演变的描述、处置系统性能的评价、地质处置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论证、人类无意闯入活动的评价、不确定性的分析、质量保证的描述等。
4.2.7应根据场址、设施和拟处置废物的特性以及最大/峰值剂量出现的时间,确定关闭后安全评价的时间尺度。
4.2.8宜根据评价目的、废物特性、处置系统特点等将评价时间分成相对独立的几段,以适应不同的评价深度和安全指标。如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深地质处置,安全评价的时间尺度为100万年。辐射危害和释热显著的1,000年内,应进行全面和详细的定量评价;1,000年至10,000年,应进行重点评价,包括定量和定性评价;10,000年至100万年,以定性评价为主,并适当补充天然类比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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