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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部分省份结合自身的电力市场化交易发布了针对疫情的措施文件。2020年2月11日晚间,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发布四川省电力市场2020年第一批电力用户准入目录的公告》,预示着2020年四川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紧锣密鼓的推进着!
(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ID:e-power365 作者:硕电小硕)
虽然官方的年度交易尚未正式开启,但无论是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市场还是批发市场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已经未雨绸缪,预签了零售或批发合同,这意味着不管零售还是批发业务都相应的对分月交易电量和价格进行了约定。与此同时,本次疫情影响了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策略,指标和经营策略的调整成为了必然,因此合同履行将会受到影响或受阻,由此可能会引发相应市场主体与上游供应商或下游用电侧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或纠纷,为妥善应对争议,避免纠纷,现就相关合同履行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关于新冠病毒疫情事件的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SARS病毒疫情非常相似,但不同的是2020年随着春节期间返乡人流量的增大和新冠病毒易于传播的特性。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目前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已经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并采取了多种严格的防控措施。
(一)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在签订合同约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民法总则》及《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已经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且因疫情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其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二)中国法律下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由前述最高院的规定可见,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合同,并非全部都会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还可能会衡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及合同双方权益的影响,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比如采取变更履行合同期间、变更部分合同履行义务等方式均衡合同当事方的权益。
2关于相关合同履行法律问题风险防范建议
因“不能预见”是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之一,所以本次疫情发生这一时间点的确定,将是判断当事方签约时能否预见的关键,在该日之后签约的,将视为“明知”或“应当预见”。至于如何确定疫情发生日,根据目前的疫情报道信息,1月23日武汉“封城”“1月24日四川省应急委员会发布消息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1月25日中央政治局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并在新闻联播播出”这几个事件的时间点可作为“疫情发生日”的选择。综上,“疫情发生日”最迟应为1月25日。
(一)疫情发生日前签订合同的处理
在疫情发生日之前已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或暂停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此规定,公司因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按约定履行时,应当及时以最有效便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避免因公司单方通知迟延,扩大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保留所有邮件、书面往来、有关不可抗力证明等书面证据,为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好准备。
(2)如果虽受不可抗力影响,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与对方就合同期限及相关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记载;如果合同根本无法再继续履行的,应与对方协商终止合同。如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受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目的已根本无法实现,公司可依据《合同法》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但应充分考虑业务合作,维持好客户关系。
(3)即使认为对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不成立,但对方的解除主张实际上已构成了拒绝履行合同,我方也同样需采取减损措施,否则由此对该扩大的损失可能不能得到赔偿。
(二)疫情发生日后签订合同的处理
为保证生产生活的需要,目前部分公司陆续恢复相关经营活动,尽力减少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疫情客观存在,会影响到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四川的年度交易后续正式开启后同样容易出现不可控的风险事件,比如疫情持续导致的用电主体年度计划用电结构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偏差考核。为此,对于新签订的合同,应注意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充分考虑预估疫情持续时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建议对不可抗力情形予以列举,明确后续境外相关地区采取的措施是否会构成不可抗力及在我国政府正式宣布解除疫情警报前,因疫情引发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均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违约方应及时通知非违约方,避免损失扩大。
(2)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实时掌握用电数据,避免偏差考核;同时收集、保存相关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夯实事实基础,厘清法律责任,避免在日后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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