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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川能售电” 作者:川能售电)
Part.1电力用户准入范围
(一)新增用户
新增用户范围为四川省已核定输配电价的供电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节能减排政策的经营性正式用电用户,全面放开专变工业用户,以及2019年度购网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专变用户。
1、已经参与市场的用户不发生变化;
2、新增用户必须是专变用户;
3、新增用户必须处于四川省已核定输配电价的供电区域;
4、用户必须为经营性正式用电用户,不能是临时建设用电;
5、大工业用户不受电量限制;
6、一般工商业用户2019年年购网电量必须大于100万千瓦时。
(二)暂不进入市场的用户
1、农业、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类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
2、经营性电力用户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3、未与所在电网建立直接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的用户以及其所在电网未与四川主网建立结算关系的地方电网内的用户。
(三)战略长协用户准入条件
1、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电解铝多晶硅、大数据、新型电池、电解氢用户。其中,大数据、新型电池、电解氢用户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通知》(川经信电力函【2018】19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大数据等绿色高载能产业电力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经信电力函【2018】220号)有关规定。电解铝、多晶硅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允许鼓励类企业。
2、高炉渣提钛用户。指采用高温碳化-低温氯化工艺从高炉渣中提取钛的企业。
3、钢铁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允许鼓励类且炼钢用生铁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的炼钢企业。
具体名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Part.2交易规模
2020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预计1000亿千瓦时左右,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较2019年扩大了近200亿千瓦时。
Part.3市场交易品种(零售侧)
1、计划内交易品种:常规直购、留存电量(不能由售电公司代理)
2、计划外交易品种:战略长协、富余电量、低谷弃水、水电消纳示范、电能替代、自备机组停发替代。其中,水电消纳示范是今年新增交易品种,在甘孜、攀枝花、雅安、乐山、凉山、阿坝6个地区开展试点,电力用户试点范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 26号文)印发后(2018年8月8日印发)新增企业(含存量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不包括示范区所在市(州)境内转移搬迁企业。
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留存用户除留存电量以外的其他交易品种,而2019年留存用户除留存电量以外的其他交易品种不得由售电公司代理,只能作为批发用户(用户直接与电厂签约)参与市场。
Part.4交易方式
年度交易分4周开展,前三周分时段交叉开展自主双边交易及平台集中交易,第4周开展年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发用双方自主选择参与方式。
在年度交易中,平台集中交易采取“复式竞价撮合”方式,同时组织发用双方全年丰平枯均衡电量结构(丰平枯电量比例为5:2:5;富余电量、弃水电量为5月均衡结构)和全年12个月分月电量的平台集中交易(可申报参与某一月交易,也可申报参与多月交易;富余电量、弃水电量为5月)。
年度平台集中交易取消了原有对丰枯结构折算的δ值,调整为全年丰平枯均衡电量结构与全年12个月分月交易;年度交易从原来先进行自主双边交易再进行一次平台集中交易调整为交叉开展自主双边交易及平台集中交易。
月度(月中)交易。在结算月内每周组织两次平台集中和两次自主双边协商交易(含自主双边协商增量交易、自主双边协商调减、发用两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常规直接交易仅限发用双侧自主双边协商调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月最后一周为交易关闸时间。
年度交易分各品种进行交易;月度(月中)交易中常规直购电为一个品种,战略长协、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电能替代自备机组停发替代合并为一个品种(平、枯水期无富余电量、低谷弃水交易)
对与电能替代项目签定年度交易合同的水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电能替代项目枯水期签约电量额度的80%,获得丰水期外送电量奖励指标。
Part.5交易规模
1、常规直购电年度交易供需比1.1:1;月度(月中)交易不设供需比。
2、其余交易品种年度、月度(月中)交易均不设供需比。
Part.6交易限价
Part.7其他要点
1、转让交易不受比例限制,但受让方不可承接未交易或未代理的交易品种。取消了2019年单月可转让年度合同15%的限制。
2、售电公司总偏差考核费用最少20%原则上由其代理的用电偏差超过用电侧偏差考核阈值的零售用户共同分担。售电公司不能在合同上约定为客户承担100%的偏差考核。若售电公司无偏差,则其代理的所有用户将无偏差;若售电公司出现偏差,则其代理的客户中,用电偏差((实际电量-合同电量)/合同电量=用电偏差)超出考核阈值的客户将强制分摊偏差考核费用。
3、对零售侧电力市场交易基准电价设置与批发市场各品种年度交易相同的价格上限(在年度批发市场交易中未设置价格上限的交易品种,参照常规直购电价格上限执行);对零售侧电力市场交易浮动电价设置与批发市场各品种月度(月内)交易相同的价格上下限。
4、单个售电企业年度市场交易电量不得超过全部市场电量的20%。按2020年预计市场规模,则单个售电企业年度市场交易电量不得超过200亿千瓦时。
5、若售电公司与用户需在月度(月中)交易中对已约定的电量、电价进行调整,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交易机构出具双方均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函。售电公司不能再随意改变用户签约价,而若用户随意申报电量也可能将会承受相应的偏差考核。
6、合同应确定电力曲线或电力曲线形成方式,电力交易机构应提供典型电力负荷曲线,供市场主体参考选择,积极鼓励市场主体自行约定电力负荷曲线。这一举措表明了现货与四川电力市场越来越近,对市场主体的技术要求越来越严,电力现货的趋势不可逆转。
总体来说,四川电力市场交易的政策越来越规范化,四川电力市场也逐步向着电力现货市场在迈进,随后会发出的《2020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将会对该总体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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