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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披露的现货出清信息包括:
(一)市场出清类信息,包括出清电价(节点电价市场应披露所有节点的节点电价以及节点电价的各个分量)、出清电量、调频容量价格和调频里程价格,备用需求总量、备用价格等。(公开信息)
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私有信息)
各市场主体日清算单、月结算单、电费结算依据。(私有信息)
(二)结算类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时段的结算明细,辅助服务费用,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每项不平衡资金的分摊方式等。(公开信息)
第六节 依申请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披露信息纳入特定管理流程,由申请人发起申请,经第一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签署保密协议后获取相关信息。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
(二)申请表:申请人需书面向审核单位提供申请表,至少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信息内容、申请信息必要性说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密协议:任何被授权获取依申请披露信息的申请人均须签订保密;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披露信息相关流程:
(一)申请审核单位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应联系申请人签署保密协议并披露相关信息。如申请审核单位认定申请不通过或披露信息范围需要调整,申请审核单位应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解释说明,申请人如对此有异议进入争议调解流程。
(二)如果申请审核单位不能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合理准备并披露相关信息,申请审核单位必须向申请人说明延期披露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纳入延期流程的依申请披露信息披露申请应在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专栏披露,披露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和当前审核状态。
第七节 扩增信息披露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可申请扩增市场信息披露范围:
(一)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所要求的信息,说明申请扩增信息的目的,说明所需信息的时间跨度,申请人的联络信息。
(二)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将发送至电力交易中心指定的信息联系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上应公开信息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三)信息联系人应在收到扩增信息披露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主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该申请的初步意见,分为同意披露和无法达成一致、进入争议调解程序两种选项。
(四)信息联系人应跟踪所有的正式信息披露申请,并每月向市场管理委员会出具报告,说明每项申请的性质和对该项申请的响应情况。
(五)任何正式的市场信息披露范围扩增申请都应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上专栏公示,公示最晚应在初步意见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时间、要求披露的内容、审核结果(是否扩增)以及原因。
第八节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经电力用户许可后,市场运营机构应允许售电公司可以访问电力用户历史用电曲线等私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场成员发现披露信息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勘误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采用可导出的、常规文件格式的文档或数据接口等易于使用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如果各电力市场已编制完成争议调解规则,采用相应规则。未形成争议调解规则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专家组协调。争议协调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申请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季度向市场主体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涵盖市场透明度、重点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三个方面。
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市场成员不得未经授权向他人披露涉密信息。能源监管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不受本办法限制。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言论。
第三十条 市场成员对涉密信息的信息系统与其他办公系统采取隔离措施,接触涉密信息的关键岗位的办公场所与其他部门隔离,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访问涉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任何未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且会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建立健全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司员工等进行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若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导致任何费用或损害赔偿,由该市场成员进行赔付。
第三十三条 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市场信息的记录留存,用于市场竞争有效性验证。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指执行日前电力市场交易计划,保证实时电力平衡的自然日)当日情况的关键数据应记录封存。具体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方式、干预原因、受影响主体以及影响强度等信息;
(五)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六)实时运行数据。
第三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
第三十五条 封存的市场数据应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并且存储系统应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如无特殊规定,市场信息的封存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市场成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对披露的市场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不予配合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市场成员,能源监管机构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释,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开通报。市场成员一年之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以上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处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成员信用记录,严重者取消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
第四十条 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监管处罚等监管措施。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市场成员,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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