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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开闸!总规模280亿千瓦时 偏差考核-5%以内

2020-04-01 15:05来源:天津市工信局关键词:电力市场化交易售电公司天津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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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市工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2020年天津地区按照燃煤、燃气电量配比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配比比例3.6:1,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280亿千瓦时,其中燃气机组交易电量为60.87亿千瓦时。2020年度输配电价政策公布执行之前,市场化交易按照月度组织开展,暂不开展域外交易。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及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电量。偏差电量超出-5%时,超出-5%部分视为违约电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偏差考核范围,并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发电企业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部分按照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电力用户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部分按照其批复的目录电价结算。

交易前,售电公司需按代理电量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总代理电量低于3亿千瓦时(含3亿千瓦时),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总代理电量高于3亿千瓦时,签约电量每增加1亿千瓦时及以内,履约保函额度提高3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函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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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我市能源结构特点,合理调整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燃气发电进入市场,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组织安排

2020年天津地区按照燃煤、燃气电量配比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配比比例3.6:1,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280亿千瓦时,其中燃气机组交易电量为60.87亿千瓦时。2020年度输配电价政策公布执行之前,市场化交易按照月度组织开展,暂不开展域外交易。待新一轮输配电价政策明确后,及时组织开展域外交易。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域内电量份额。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天津域内发电企业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与域外发电企业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域内、域外交易不分先后次序。

(一)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为经准入并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直接交易用户和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

(二)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周期及交易模式

2020年,天津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模式开展,以双边协商交易模式为主,适时开展集中、挂牌交易。

2、电量配比交易方式

(1)配比比例

购电主体(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下同),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可自主选择与燃煤机组及燃气机组按照电量配比比例开展交易。

(2)交易轮次

年度、月度交易均按照两轮开展,购电主体在每轮交易中,需按照燃煤、燃气机组配比比例同时申报与燃煤、燃气机组交易电量,超出配比比例部分,交易平台按照等比例原则完成无约束交易出清工作。

3、交易电量

(1)发电企业

2020年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上限系数K值取1.4,容量扣除系数T取0。

(2)电力用户

交易前,电力用户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需求,并作为本次交易电力用户交易电量上限。

(3)售电公司

在同一交易周期内售电公司申报交易电量不应超过本周期交易电量规模的12%。

4. 数据申报单元

发电企业可以以市场成员主体为交易单元进行申报。直接交易用户以客户编号为交易单元进行申报。售电公司可以将其代理零售用户集中进行交易申报。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5. 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和国网天津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需满足燃煤、燃气配比比例的要求。考虑到燃气机组保障度冬、度夏电力供应的特殊性,允许燃气机组分月交易电量在年度内滚动执行。

6. 交易结果发布

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发布域内、域外交易结果。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及相关交易数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交易结果发布后,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完成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分配及确认。

二、交易电量

(一)直接交易电量的定义

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用户侧(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校核后,交易机构发布出清的电量。

(二)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定义

用户侧(含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

发电侧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对应上网电量=直接交易电量/(1-网损率)。

零售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指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中分配给其零售用户确认后的电量。

其中:网损率按照政府批复的输配电价文件中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的认定

1、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抄见电量的最小值。

2、直接交易用户、零售用户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分别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抄见电量的最小值。

3、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用于计算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其代理全部零售用户抄见电量总和的最小值。

三、直接交易电价

(一)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直接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即为发电侧直接交易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

(二)直接交易到户电价由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于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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