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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实施全防全控
20.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推动将遥测数据作为排放超标判定的执法依据,对黑烟抓拍式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车辆,经人工审核后下达强制检验通知。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对在本行政区内生产(进口)、销售的主要车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超过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堵疏结合,落实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各县(市、区)制定明确国三(含)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探索在城郊规划建设柴油货车集中停放区域。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对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以及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入户抽测,各地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的重点场所,按“双随机”模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抽测,督促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并复检。各地区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21.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在本行政区内生产(进口)、在本行政区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内生产的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分别达到80%、60%,各县(市、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控,各地适时扩大禁用区域范围,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提高管控要求。对进入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加强监督检查,秋冬季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限制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各地应安排专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常态化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力度。严格落实全球限硫令和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加强巡航力度,削减航运污染,开展船舶灭黑烟行动。提前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对航运船舶货舱全面实行封舱管理,减少航行过程中扬尘污染。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加大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建设港口岸电系统6套,机场岸电廊桥APU10个。年底前,全市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沿江靠港和水上服务区锚泊船舶使用岸电率达到6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东机场配合)
23. 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加大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超标现象,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加大加油船、水上加油站以及船舶用油等监督检查力度。在全市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100个以上批次,船用燃油10个以上批次,实现年度区域抽检全覆盖;对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的检查比例达到20%;对港口内靠岸停泊船舶燃油抽查150艘次。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等配合)
(八)严格降尘考核,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24.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推行“市区无裸土、路面无积尘、运输全封闭、监测全覆盖”。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各县(市、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鼓励各地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按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对施工项目进行抽查,对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采取停工整改、经济处罚、信用扣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对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可作业的背街里巷等提高机械化清扫频次。推行“以克论净”考核办法,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低于1克/—16—平方米。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渣土堆场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覆盖,力争实现城市建成区100%无祼土。落实渣土车全过程监管,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优化渣土车白天运输制度,推广原装封闭式环保型渣土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5. 推进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对各类煤堆、料堆、灰堆、渣土堆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及时清运。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严格实施《南通市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覆盖率达100%,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完成堆场扬尘治理项目6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6. 实施降尘考核。各县(市、区)降尘量不得高于4.5吨/平方公里•月。降尘量不达标的地区,从严控制夜间施工审批许可数量,强化夜间运输集中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公安局配合)
(九)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7.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责任制。实现“省级预警,市县响应”,科学实施污染“削峰”管理。综合运用用电监控、重点源在线监控、网格化监测系统、走航监测、遥感遥测等手段强化调度、快速响应,科学、精准、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细化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确定精准有效的减排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基于绩效分级采取差异化管控,对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重点行业,确定A、B、C级企业,A级企业可自行采取应急管控措施,C级企业采取更多的应急管控措施。加强政企协商、沟通对接,认真执行《关于印发设区市大气污染过程削峰行动规程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8号),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实现污染缩时削峰。重污染天气期间条件适宜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配合)
28. 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严格落实《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进博会、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科学指导,树推环保标杆
29. 进一步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广泛宣传发动,强化15个重点行业实施绩效评价豁免,指导重大民生保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豁免,联合推进建设施工类项目豁免,鼓励其他行业差异化减排豁免,培育生产技术工艺先进、治污水平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企业和工地,鼓励更多企业具备豁免条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后,严格按相关要求落实企业豁免政策。对已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严格实施动态管理,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行为的,坚决取缔豁免资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30. 提高科技支撑。开展全市月度环境质量会商会。组建大气污染防治决策支撑团队。高标准编制达标规划,开展第二轮污染源清单和源解析工作。开展市区大气精准排查诊治,依托专业队伍,运用激光雷达、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健全支撑保障体系
(一)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天空地”一体化大气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完善大气质量监测站点。9月底前,完成60个空气自动站建设,实现镇街全覆盖。年底前通海港区建成港口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配合建设“网格化VOCs监测+固定点+走航观测”系统。加强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与预警。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19—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抓实用电工况监控,对联网企业常态化实行产污、治污远程巡检,确保管控减排效果。探索建设“天眼”系统,对高架源、露天焚烧实行视频、遥感监控。加快建设完善移动源排放监控系统。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安装排放监控装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二)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市区扬尘办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施工扬尘执法检查、违法处罚等信息共享,强化“以税控尘”工作。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三)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依法停限产等手段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严查大案要案。创新执法方式,完善移动执法处罚系统,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自动监控、用电工况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执法。督促有关企业排查废气治理设施和项目是否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建设、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执法装备,加快配备便携式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油品检测设备等。强化重点行业和VOCs排放因子执法检查,对工业园区定期开展颗粒物、VOCs走航观测督查,及时通报污染高值地区,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推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或移动源污染防治中心)独立建制,加强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编办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四)健全责任落实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日常协调督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细化联防联控目标和工作任务,每季度召开点评会议,及时会商通报大气质量改善情况,推动治气责任落到实处。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完善配套政策,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能,切实发挥各自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制定专项方案,完善责任清单,明确具体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时间节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要素;积极运用第三方专家团队,支撑本地区大气源清单、大气精准整治等工作。建立空气质量月度会商机制、任务滞后预警机制,实现精准、高效治理,确保“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考核奖惩。每周通报县(市、区)空气质量,异常情况实时预警;每月在《南通日报》公开排名,定期曝光涉气典型环境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将空气质量指标列入攻坚考核任务,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和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对连续3个月PM2.5浓度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将空气质量“点位长”制度延伸到镇(街),推动点位长定期巡查、推进涉气问题有效整改。建立健全镇(街)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确保海安、海门、通州在6月底前率先实施,其他地区9月底完成建设并启动实施。三是强化交办督办。充分发挥污染防治攻坚综合监管平台作用,把上级交办、部门督查、第三方协查的涉气环境问题,及时通过平台交办,落实整改反馈,实施闭环管理。对平台问题线索处置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攻坚办在调查并督促整改基础上,将有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进行交办问责。压实各地各部门环保职责,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不担当,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是引导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载体,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推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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