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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普遍服务:路在何方 路在脚下

2020-06-28 08:35来源:电价研究前沿作者:张超关键词:电价电网企业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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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基本现状

普遍服务概念源于电信行业,后扩展至邮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领域。电力普遍服务,是以可承受的价格水平向包括低收入消费者在内的所有用户,以及包括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或其他高成本地区在内的所有地区,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力服务。

按阶段划分,电力普遍服务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为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实现电力“地区可及”;第二阶段是保障受助对象(贫困人口)的基本用电需求,实现电力“人群可及”;第三阶段是缩小城乡之间的电力消费差距。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 作者:张超)

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已取得巨大进展。从最早提出的“人民电业为人民”到“三为服务”(“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从乡乡通电、村村通电到户户通电,从农村用电标准化、农村电气化建设到“两改一同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尤其是近几年大规模农网改造,已彻底解决几亿农村人口用电问题,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用户,以及城镇地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优质电力服务。

世界银行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我国电力覆盖率达到100%,已基本解决无电人口问题。这也意味着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将向解决贫困人口用电需求、缩小城乡电力消费量差距的阶段迈进。

2017年10月,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电力普遍服务通过对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电网加大投入建设,可充分满足用电需求,是针对特定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贫困人口生活水平,解决电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可以说,我国电力普遍服务已进入脱贫攻坚关键时期。

二、我国电力普遍服务的特点

按行政学理论理解,电力普遍服务通过配置电力资源保障了用电权力的公平性,因此是政府实现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按公共利益理论理解,为高成本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供电服务,不符合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即市场机制不能充分满足电力资源“普遍”配置的需要,因此应由政府承担电力普遍服务的主体责任。

在我国实践中,为充分实现电力普遍服务,政府与电网企业共同行动,建立起了“政策+执行”执行机制。一方面,我国政府通过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两改一同价”),配合实施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农村及边远贫困地区电网发展,为电力普遍服务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一定量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电网企业则通过严格执行农村生产目录电价、开展农网建设,弥补农村电网投资及运营成本缺口,同时实施系统内东西帮扶,切实落实电力普遍服务要求。

“政府给政策、电网严执行”的实施机制统筹利用了政府和电网企业各自优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使电力普遍服务得以在全国范围实施推广。

同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我国电力普遍服务机制得到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保障。《电力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由此确定了国家实施电力普遍服务的法律主体责任。部分地方法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供电企业各自职责,如《重庆市供用电条例》规定由当地政府“保障人民群众享受普遍供电服务的权利”,由供电企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引领性文件“中发〔2015〕9号文”也指出,电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未来,电力普遍服务还可能在《能源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三、电力普遍服务实现手段

我国实现电力普遍服务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同一价区内的交叉补贴,二是跨地区东西帮扶,三是财政资金支持。

同一价区内的城乡间交叉补贴形成于“两改一同价”,是在省级电网范围内由城镇向农村提供电价交叉补贴。具体而言,是以城镇工商业作为补贴主体,支持农村地区工商业生产及服务、农民生活、农业生产等低价用电。

跨地区东西帮扶是由东部富裕省(市)向中西部贫困省(市)提供交叉补贴。具体又包括两种实现方式:一是由电网企业自主开展的东西帮扶,如东部电网企业向中西部电网企业实施援建,相关资产及成本纳入援建方输配电价回收;二是通过国家统筹调剂开展的东西帮扶,如在核定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用户承受力、电力投资需求及能力等差异。

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电网建设、藏区电网发展支付的投资资本金,西部省(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15%优惠税率,地方财政有关财政补助及税收优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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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普遍服务面临问题

一是在多种因素影响下,购销价差模式平衡交叉补贴的能力已然不足。

电力市场交易中,市场化用户采用“市场价+核定输配电价+线损+政府基金附加”的顺价模式确定用电(供电)价格,现阶段所需承担的交叉补贴在核定输配电价中反映,同一价区内的城乡间交叉补贴可得到基本保障。

但更需关注的是,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向电力市场过渡的关键时期,存在大量尚未进入市场、仍执行目录电价的工商业用户,采用“目录电价-上网电价”的购销价差模式提供用户间、城乡间交叉补贴。另一方面,我国居民、农业等保障类用户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参与市场交易,完全依靠购销价差模式得到交叉补贴。

近年来,随着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要求不断加码(目录电价下调),发电计划持续放开(上网电价不稳),保障类用户“量增价稳”(优购规模放大),交叉补贴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并向购销价差模式聚焦,导致购销价差模式平衡交叉补贴的能力大幅减弱。

二是输配电价改革下实施跨地区东西帮扶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2015年开始的输配电价改革,要求以省为实体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地方政府对本省电价核定参数有主要决定权。核定的电价水平主要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观念更加牢固,是否能够顺利开展东西帮扶,愈发取决于帮扶省政府的态度。

除此之外,在国家降低用能成本大环境下,输配电价监管要求愈发趋严,核价成为压降输配电成本、控制电网环节投资的重要手段,通过统筹调剂各地价格水平开展电力普遍服务的空间越来越小。

三是财政支持依赖于确定的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审批项目逐项批复,资金到账时间受审批流程、拨付进度等影响,资金规模较小且不确定性较大。

五、电力普遍服务,路在脚下

新时代到来,电力普遍服务的核心任务已经从解决“用不上电”问题向解决“用不好电”问题发生质的转变,要求化解人民美好生活的用电需求与电力供应不平衡、服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持续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价格可承受、品种更齐全、质量更优良的电力服务,电力普遍服务要走的路还很长。

尽管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大浪潮下,以往由电网企业兜底普遍服务的方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但方法总比困难多,继续发挥“政府给政策、电网严执行”优势,通过完善相关机制,相信电力普遍服务的路还可以走得更远。

具体来讲,一是进一步巩固完善电力普遍服务制度,厘清政府和电网企业责任边界,固化共同行动机制;二是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尽快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除居民农业等保障类用户外全部进入市场采用顺价模式确定用电(供电)价格;三是适应电力市场发展需要,加快建立优购用户不平衡资金清算机制,以市场方式解决交叉补贴来源问题;四是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打破省间壁垒,支持电网企业开展东西帮扶;五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农网建设、藏区电网投资的支持力度;六是继续做好农网改造升级投资建设,持续提升农村用电质量,提高电力服务水平。

原标题:电力普遍服务: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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