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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山西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开展市场监测和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市场主体投资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认定,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方职责]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依规开展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监测”的原则,根据本指引开展电力市场监测,分类处置市场监测中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市场监测,按照市场准入注册管理制度要求,提交投资主体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等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章 市场监测
第三条 [市场监测对象]电力市场监测对象包括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和市场运营机构。
第四条 [市场监测内容]电力市场监测内容包括市场结构监测、市场行为监测、市场绩效监测和市场全息追踪等。市场结构监测主要用于评估市场竞争度;市场行为监测主要用于识别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有效开展市场监管和实施市场自律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绩效监测主要用于评估市场规则有效性。
市场监测指标体系见附表。
第五条 [市场监测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负责部门和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同步建设电力市场监测信息化系统,建立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及时识别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发现可能存在的市场规则缺陷,提出提升市场效率和促进市场充分竞争的相关建议。
第六条 [市场监测报告]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可以月度、季度或年度为周期,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形成市场分析报告,按有关规定报送山西能源监管办和省能源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市场监测和分析信息。
监测到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异常行为时,及时报送山西能源监管办和省能源局。
第三章 异常交易行为认定与处置
第一节 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条 [异常行为定义]电力市场异常行为主要指市场主体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主要包括行使市场力行为、市场串谋行为和市场操纵行为等。
第八条 [行使市场力行为]行使市场力行为,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物理持留和经济持留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成交结果,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物理持留指市场主体故意限制自身发电能力,从而减少市场有效供应、提高市场价格;经济持留指市场主体对部分机组故意进行不经济的报价,从而抬高同一控制关系的市场主体整体收益。
第九条 [市场串谋行为]市场串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市场主体通过串通报价等方式协调其相互竞争关系,从而使共同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第十条 [市场操纵行为]市场操纵,是指市场主体通过无故改变或虚假申报设备运行参数、无故改变设备运行状态、发布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信息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节 识别、认定与处置
第十一条 [行使市场力行为识别]在市场监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启动行使市场力行为识别。
(一)机组设备非计划停运、故障或运行受限的;
(二)无故申请机组设备检修或延长检修期限的;
(三)无故降低机组出力的;
(四)突然改变报价习惯或报价方式,或以远高于市场同类型机组边际成本进行市场申报的;
(五)系统边际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机组在区域内拥有市场力且行使市场力的;
(六)其他涉嫌行使市场力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场串谋行为识别]在市场监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启动行使串谋行为识别。
(一)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具有相同或接近的计算机MAC地址、网络IP 地址等进行交易申报的;
(二)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市场主体拥有的信息化交易平台存在数据交互的;
(三)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市场主体频繁出现关联性申报行为的;
(四)市场主体使用与其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账号、密码或密钥等进行交易申报的;
(五)其他涉嫌市场串谋行为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场操纵行为识别]在市场监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启动市场操纵行为识别。
(一)频繁改变设备运行参数;
(二)机组实际运行关键参数与事前注册信息存在较大偏差的;
(三)发布或散布信息恶意引导市场价格走向,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
(四)其他涉嫌市场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十四条 [异常交易行为判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市场监测相关指标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按照市场监测有关工作程序要求,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电力行业经验,判定市场主体涉嫌本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所述情形之行为是否为异常交易行为。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函询的方式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分类处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判定市场主体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存档管理,并对相关市场主体予以短期重点监测。
判定市场主体存在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为维护市场公共利益,对其予以一定期间的重点监测,并可以按照市场规则或电力调度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线索移交]对于判定为涉嫌行使市场力行为、涉嫌市场串谋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山西能源监管办调查处理:
(一)相关异常交易行为造成影响较小,但经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醒后仍不纠正的;
(二)相关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异常交易行为获得较大数额的不当得利的;
(四)相关异常交易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当事人曾经因存在异常交易行为被山西能源监管办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移交调查]山西能源监管办收到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移交的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线索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电力市场监管法规和规章。
第十八条 [直接调查]山西能源监管办发现市场主体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收到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投诉举报时,可以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配合提供有关说明,也可以直接对相关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调查。
第十九条 [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判定、认定,应当适用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判定、认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可咨询并采用专家意见。
第四章共同行为人关系认定与处置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同一投资主体关系]发电企业同一投资主体关系和市场份额监测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和计算:
(一)某一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发电企业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企业视为具有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此时,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合并至该投资方计算;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必须经分享共同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实施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企业视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此时,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按持股比例划分后,合并至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计算;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企业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股权,且任一投资方不足以对其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一般认定为投资方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该发电企业视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此时,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1.若某一投资方股权占比最大,则企业市场份额合并至该投资方计算;
2.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具有相同的最高持股比例,则发电企业市场份额按比例划分后,合并至相关投资方计算。
(四)交易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提出,并经山西能源监管办认可的其他投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同一投资主体关系]售电公司同一投资主体关系和市场份额监测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和计算:
(一)某一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售电公司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售电公司视为具有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此时,相关售电公司的市场份额合并至该投资方计算;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对售电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必须经分享共同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实施售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售电公司视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此时,相关售电公司的市场份额按持股比例划分后,合并至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计算;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售电公司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股权,且任一投资方不足以对其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一般认定为投资方对该售电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该售电公司视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此时,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1.若某一投资方股权占比最大,则售电公司市场份额合并至该投资方计算;
2.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具有相同的最高持股比例,则售电公司市场份额按比例划分后,合并至相关投资方计算。
(四)未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售电公司股份,但通过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协议、安排、人事任免或其他形式对售电公司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的,相关售电公司视为具有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此时,相关售电公司市场份额合并计算。
(五)交易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提出,并经山西省能源监管办认可的其他投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与披露]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方、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协议、安排以及有关补充说明材料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按照市场准入注册管理制度向交易中心更新注册信息。
交易中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有关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注册信息,生成投资主体关系明细和实际控制关系明细,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共同行为人关系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具有共同行为人实际控制关系:
(一)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按照本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关系的;
(二)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主动提出并经交易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交易中心提出并经山西能源监管办认可的其他情形。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存在本指引有关规定的情形但未如实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主体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注册信息的,经山西能源监管办调查确认后,由交易中心直接认定为具有同一投资主体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对生成的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明细存在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异议及证明材料。其中,对本指引第二十条第二款存在异议的,需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提供证明材料:在售电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驻代表或实质表决权情况;参与售电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情况;向售电公司派驻关键管理人员情况;向售电公司提供与交易有关的关键资料情况。交易中心收到提交的异议及证明材料后,可要求相关市场主体配合进行初步核实。各方未就相关异议达成一致的,由交易中心报山西能源监管办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置措施]对具有共同行为人实际控制关系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相互之间的市场策略行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测(但不视为市场串谋)。
具有共同行为人实际控制关系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相互间场内交易行为应受到市场规则关于交易市场份额上限等规定的约束,如有超出上限的情形,市场主体应提前转让或由交易机构强制削减。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未如实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主体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注册信息的,视为市场注册失信行为,按照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解释与修订]本指引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及时修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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